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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09: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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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陕西房产税实施细则是什么您好,2014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您好,2014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一、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r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r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r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5、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6、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7、免征印花税r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r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r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5、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r6、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r三、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r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r1、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r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5、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r6、水利建设基金:按万分之八缴纳。r7、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r四、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r1、 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r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r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r4、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5、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r6、水利建设基金:按万分之八缴纳。r7、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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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并且只属于子女家庭的唯一的房子。
对在上海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的购房优惠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①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
②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每个地方不一样的,以广东省为例吧。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是广东省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布的关于房产税实施的有关条例。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
第一条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团体、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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