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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09: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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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物流公司会计新手如何做账物流(交通运输业)会计做帐流程,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 1、油 2、维修 3、...
物流(交通运输业)会计做帐流程,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
1、油
2、维修
3、车辆应交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4、人员工资等
5、运输途中的费用
要: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 ...
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根据需要可设置三级科目,货运收入/其他收入)
另外,总站对分站之间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科目,以反映总站与分站各项营业收入的解交和结算情况。 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预收账款---**
完成运输任务,结算多退少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核算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设置二级科目。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帐户无余额。 物流企业的几项具体业务的税务分析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相关业务的运作,对于这些业务的运作,当然也就涉及到税收问题,在这里我们仅将其中的几项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涉税事项拿出来进行讨论。
一、挂*经营的税务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的经营和经营手段也越来越多。如采用供车形式经营,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明确,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按租赁业务征税。 如果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要根据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运输工具的征税问题 对于提供运输工具的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也存在具体规定,如果是一些位于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化问题,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明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征税问题 运输业务没有地域的限制,但是,税收却存在地域的规定和限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明确:其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其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车辆通行费以及拍卖机动车牌照和公交线路运营权的征税问题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征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明确:其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其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至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明确,由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于联运业务营业税处理 对于物流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索道运营的征税处理 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运输成本的管理的管理与核算 运输成本项目
1/直接人工:支付给营运车辆司机和助手的工资,包括司机和助手随车参与本车保养和修理作业期间的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性奖金,以及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直接材料:燃料/轮胎
3/其它直接费用:保养修理费/折旧费/养路费其它费用(车管非行车事故损失车辆牌照和检验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洗车费过桥费轮渡费司机途中餐费行车杂费等)
4/营运间接费用:基层单位为组织与管理营运过程所发生的,应有各类成本负担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保险费设计制图飞/实验检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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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开的公司,很多时候规模尚未形成,或者是外地的分公司子公司,鞭长莫及,所以经常会选择请代理记账公司来做账。在业务发展的初期,这确实是一个经济实用的好方法。但随着业务发展壮大,这个方法就会越来越不适用。所以,作为企业的老板,要提前做好规划。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的规模及发展速度。如果公司的人员上了规模,并且还在以比较快的速度增长,那也许可以考虑请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了。代理记账公司的水平参差不齐,一般都是收齐了企业的资料,直接做账、报税,没有对业务流程的了解,没有对内部人员的要求,所以,规模一旦大了,那财务上不规范的问题就会频繁出现。2. 老板对公司财务的要求。公司的财务是什么“配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老板。如果老板经常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要清楚公司的纳税情况,想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想要公司的年度预算,想在纳税筹划上下点功夫,那么对公司的财务人员要求都是不同的。所以,老板要先明确自己的要求,再找相应的财务人员来匹配。3. 公司的发展愿景。如果到了要融资了,要冲刺上市了,再从头来整顿财务,那所需要的金钱和精力远比现在的投入要多。所以,对未来有想法的公司,在人力物力充足的时候,可以尽早选择专业的人员来做专业的事情。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1、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
2、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
3、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4、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5、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1.代理记账公司:
根据《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成立的从事代理记账行业的公司称为代理记账公司。
2.代理优点:
第一、服务专业。(专业的人员,丰富的经验知识);
第二、节省费用,享用专业团队的服务。(节省了专职会计的高工资、住房、社会保险开支。) ;
第三、专业的团队,高效,低差错率。(各行业的会计师,解决各种专业困难) ;
第四、避免因会计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五、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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