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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15: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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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私人代理不能,私人代理公司可以。见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个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长级会议决定:一、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a)将修改为第4条:...
私人代理不能,私人代理公司可以。
见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部长级会议决定:
一、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a)将修改为第4条:“申请代理会计资格的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并为专职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评估和鉴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协议应包括: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甲乙双方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分别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的传输和接收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职责;
(五)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项。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写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需要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会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保守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拒绝客户提出的会计处理不当、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的;
(4)解释客户提出的与会计处理有关的问题。
第十五条会计代理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经委托人和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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