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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09: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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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请问苏州企业法人怎么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01 : 59苏州社会保险问题跨区域吴中转到市区合并挺多的,请耐心...
苏州社保关系转移
一、申请条件(兼)
1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市区(含五市七区)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不得继续在我市工作;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提交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 "辞职证明由市、区外来劳动力行政部门出具;
4.《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并签字,单位盖章。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申请,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单。申请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本息。
3.社保经办机构结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实际结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 .职工通过单位领取,或由《申领清单》本人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领取额度。
四、注意事项
1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必须补缴后才能办理。
2.职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并在我市继续参保的,从重新参保时起重新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在城镇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第一,处理的对象
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流动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持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后,在《转移单》上盖章确认。
从开通网上申报人员增减业务的单位转出的职工,其《转移单》由转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盖章并经本人签字后生效,无需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述转移手续。
2.被保险人重新就业后,《转移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社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第三,注意项目
1.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参保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转出单位应当办理减少参保手续。
3.被保险人应认真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失业或灵活就业,且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按灵活就业保险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在全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
第一,处理的对象
本市范围内各统筹地区之间流动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
目前全市包括以下9个总体规划区:城市总体规划范围(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
二、办理流程
1.被保险人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和 "异地调动申请表由转入单位盖章并由本人签字,向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和异地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差额。转出地社保机构生成 "转移订单编号 ",打印a "转移列表和并盖章确认。
3.参保人员按规定在转入地参加社会保险后,持上述 "转移列表和。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受理转入申请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注意事项
1.从2009年7月1日起,社保关系在全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相关参保缴费数据通过 "苏州社会保险远程业务互动平台。转移数据为历年各类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记录,不包括视同缴费记录。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的,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同时转移,转移的基金由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
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4.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参保人在转移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社保关系从苏州转移到外地。
第一,处理的对象
从苏州(含所辖市、区)流动到外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
第二,提交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由转出单位盖章、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 "转让接受函 "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含转入地社保机构)联系人和银行的全名、、全名和账号)。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1)查看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2)查询医保支付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清算医保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3)审核无误后,在打印的表格上盖章。
3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划转资金:
①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以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录的全部存款本息,其中本结息期内记录的个人账户中的存款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入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银行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江苏省内转移的,转移基金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
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余额的,可将余额金额一并转移,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基金转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银行账户。无法转移的,可将实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
四、注意事项
1.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为便于衔接,转入地社保机构可先发放一份 "转让联系信到转出地社保机构。
3.被保险人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在转移表上单独列明缴费基数和历年月数;其中,跨省转移的,也要按照规定进行资金转移(个人缴费)。参保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转移。
4.完成异地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在苏州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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