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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6: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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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昆明中心支行(2012) 49号各省、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舒明浩123经省政府同意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昆明中心支行2012年《蜀明浩123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蜀明浩123号》(云政发[2011] 18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坝区耕地,是指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的坝区耕地和花园。 如本办法所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是指非农业建设占用坝区耕地的土地,“1、1、1、1、1、2、2、1、2、1、1、1、1、”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第三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20倍确定,具体分类和征收标准详见附件。第四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移的省政府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换批准手续时征收,包括土地供应费用,不得在其他部分重复收取。其中,依法经国务院批准转让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第五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专门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林业植物恢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属于专项收入,剩余资金可用于下一年,不能平衡财政预算,不能挪用。第六条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省级20、省(市)级10、县级70的比例收取。收取的大坝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收级发行《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收款单位:收款财政、预算级:收款所属等级、收款国库:支付国库、预算科目:103029996支付单位在当地向当地国库缴纳,国库按不同等级保留,国库与月、年、年、国土资源部和解。第七条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安排的农村土地改善项目的申报、批准、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按照《蜀明浩123》的规定处理。新农村建设、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前期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恢复林业植被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与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八条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现场考察、项目申报审查、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前核查等方面的管理性支出,从财政部门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中解决,并按照“年度申请、妥善安置”的原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要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擅自减免、扣押、挪用、挪用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自愿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类别征收标准(元/平方米)县(市、区)名称1类区1280官道、盘龙区、五华区2类区1120西山区3类区840红塔区4类区560东川区、麒麟区5类区480安思宗县、双柏县、宋明县、首江县、腾冲县、文山市、武定县、祥云县、新平县、宣威普宁县、江马县、工山县、广南县、鹤庆县、洪河县、华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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