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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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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简介个人独资企业,简称 "杜歌 "简称,顾名思义,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投资人本人。根据现行税法,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相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出资人需要对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债务的范围不仅包括贷款,还包括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真实税务案例,探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可能面临的税务检查,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负责人是否对相应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承担连带责任。废话不多说,让我们 s直接看案例~ ~【2013四川】王紫音税务处罚案及昌宁县地税局稽查局简介:2004年,王紫音在四川省昌宁县投资注册,成立私营企业——原创 "昌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2009年5月,工厂因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停产;2011年3月,原 "昌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和 长宁县东翟镇达到《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协议》,根据鉴定报告确认该单位有形资产和矿产资源生产的预计利润值为6,948, 元;生产经营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及其他按认证报告确认的价值40万元转让;收到全部转让款后,王子寅完成了原 "昌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2011年6月;2013年,昌宁县税务稽查局对原 "昌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2013年5月23日,昌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开具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长地税出(2013)7号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常宁石材厂投资人王子银2011年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分别为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共计30870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地税征管罚字(2013)第7号)》对投资人王子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 倍罚款,即 元。案例中,投资人王子寅执行阶段。相关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本案一审、二审、二审的行政判决,法院认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经营单位,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作为昌宁县东堤镇原志平石材厂的出资人,王子银应对石材厂的税收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原始 "昌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已被注销的,税务检查机关仍可履行其法定的税务检查职责。在追缴税款的过程中,王子寅辩称 "长地税出(2013)7号 "叫做 "昌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投资者王子银) "在《税务处理决定》,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因为 "昌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已被撤销。然而,法院裁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在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仍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维持了稽查局对王子银的税务处罚决定。【2017陕西】李振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案简介2007年12月,李振华在——壶关县第二站注册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5月11日,市稽查局决定对壶关县邦运加气站二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8月,李振华完成了壶关县二站注销登记。在对壶关县邦运加气站二站涉嫌偷税漏税问题的调查中,稽查局认定,壶关县邦运加气站二站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以不记账购销销售柴油761490升。根据2014年11月销售价格,认定该加油站未申报销售额 元,应补缴2015年12月增值税 元。作出昌国税纪处罚决定书[2015]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偷逃税款 元处以50%的罚款,共计 元,并于当日送达。李振华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义务后,壶关县加气二站向市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国税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由该局作出。李振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备注:该案中,市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9日对壶关县二站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但该加油站已于2015年8月13日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根据上述法律,李振华应对壶关县第二加油站存在期间的税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李振华提出复议后,一、二审均认为市稽查局对壶关县二站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于营业执照注销之日终止。自取消之日起,该电台已失去其权利和行为能力。在车站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市稽查局仍以被注销企业为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判决后,2017年10月25日,市稽查局、市国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国税纪罚[2017]L003号)。判决书称,还发现壶关县二站会计凭证中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与同期银行资金不符。目前,李振华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是否通过不记录购销情况的销售了761490升柴油?认为长治市法院的行政判决法院(2018)晋0402行初字第22号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在这次审判中对被告的处理是否有错误 "不再被视为本案的核心争议。通过了以下条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29条规定,: "企业债务包括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和其他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税收征管。判断壶关县二号加气站虽已注销,但不能免除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对该债务的连带责任。总结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①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为非企业法人,其负责人/投资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体立即注销;(2)即使工商实体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全心全意地进行税务检查,如果发现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可以发出追缴税款的处罚。③对于被注销的实体,税务检查以原实体和投资者为基础,在有确凿税务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法庭上的最终认定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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