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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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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刚退休几个月就去世了,交了40年的社保怎么办当然可以继承!我经历过这种事情,所以我的回答可以供你参考。我岳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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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退休几个月就去世了,交了40年的社保怎么办
当然可以继承!我经历过这种事情,所以我的回答可以供你参考。我岳父2015年去世,他只领了两年退休养老金。当时,我对此感到茫然,我没有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在我岳父的葬礼之后大人结束了,我去社保局打听这件事的处理情况,我享有哪些权益,怎么处理。逐一了解后,我的心稍微平静了一些。首先说说社保死后可以继承的部分,也就是个人账户里的余额。我们都知道社保养老金缴费一部分进入社保基金账户,由国家社保统一监管使用;另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这部分钱归包敏 个人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如果死者还有职业(企业)年金,那么这部分也是个人财产,也是可以继承的。当然,无论是社保个人账户还是职业(企业)年金,都只能继承剩余金额。比如题目中提到的人,60岁退休,领取退休养老金5个月死亡,那么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企业)年金还剩134个月的余额,可以由其子女继承。这主要是因为60岁退休算139个月,所以还会剩下134个月。其次,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领取丧葬补助,除了出具死亡证明,很多地方还会要求出具火化证明,否则无法享受费用。我公公当年没有火化安葬,后来也无法享受丧葬补助。关于这一点,笔者要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当然,有时候为了尊重逝者的意愿,晚辈不愿意火化安葬,只能放弃领取丧葬补助。领取抚恤金、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退休抚恤金;如果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领取20个月的退休养老金;公务员退休,领40个月退休养老金!同时,丧葬费和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也会有所不同,主要由省直单位制定。以重庆为例,丧葬费只有2000元,企业退休养老金15个月。有的地方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0个月。第三,接受幸存者补贴。;生活困难。如果死者是某个机构的退休人员,他也可以领取遗属抚恤金。;他死后的零用钱。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的定期或临时补助。补贴金额根据享受遗属津贴的人数确定。;他们的生活困难程度。因工死亡的,补贴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一般情况下,非农户一个月补贴210元;两人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月170;两人以上的每月150元。当然,标准会因地而异,不是全国都一样。一个共同的标准,它会取决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当然,建议题主去当地社保机关问一下,毕竟各地会有所不同。没有不做账吗
:首先,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但是他们可以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我需要发票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按实际发生原则或凭票计算。让 看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年第28号)以及与本办法相关的内容:我们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时,是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扣除还是按票扣除?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到款项。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并没有要求发票合法有效。我们企业已经发生了相关的合理费用,但我们还没有 我没有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所以这笔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例如,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往往发生在企业纳税过程中。接下来,让我们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2011年,江苏淮安友邦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发票23张,发票金额 万元,增值税 万元,价税合计 万元。同年,永芳公司向国税机关通过认证,抵扣进项增值税 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 万元。2014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认定这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我们知道发生这种情况后,既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进项税肯定是不允许抵扣的。此外,稽查局还要求调整所得税。稽查局认为,既然发票不合格,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友邦不服国税稽查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也就是说,他们对增值税的判断并无不同。但对于企业所得税,他们认为虽然发票不合格,但企业的支出是真实的、相关的、合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允许企业抵扣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企业 s的陈述是正确的。虽然票据不合格,但企业发生的费用是真实的,应当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些费用。事实上,它是过去有很多案例,就是我们发生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如果没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凭证,或者相应的有效凭证无效,但是我们的费用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可能会有这样的争议。在这个过程中,税务部门的态度显然是需要票据。坚持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税前扣除也是有原因的。由于《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地的相关规定,如国税发(2008)80号文、国税发(2008)88号文、国税发(2009)114号文等,企业要想证明支出实际发生且与取得的收入合理相关,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因此,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与部分企业存在争议。但可以说,这次28号公告颁布后,这一争议得到了澄清。国家税务局。;我国在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要求公告: 28号第二条规定,税前凭证是指证明与该项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实际发生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这样的规定统一了刚才存在的争议。28号公告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上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本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具有证明力。相关性更多的是专业判断,强调真实性和合法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一规定也是法律规定。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及相关票据列举如下:(1)无付款人全称的发票。(2)虚开发票。例如:未发生业务但已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第三方非法开具发票等。(3)。(4)跨区域开票。(5)不符合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6)票面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过纸质发票边缘。(7)应注意而未注意。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出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8)自行打印销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必须有的卖家用税控设备打出来。(9)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供应商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0)2018年3月1日起,燃油票需要增值税发票,不允许使用以前的机器开票。(11)货物和服务税分类代码错误。像这些发票,都是不合格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8号公告的规定。;2018年,这些不合格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现在明确了如果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必须要拿到发票、财务票据等合法有效的凭证。特别是,这些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是,业务是真实的,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的印制、伪造、涂改、私自作废、出票人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如何理解 "支出实际发生 "?让 让我们举个例子。比如A公司向B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亿元,贷款年利率10%。贷款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三年,一次还本付息。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1000万元利息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入账,但未取得利息发票。根据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一次还本付息,收到利息的一方在收到利息时就有纳税义务,并向客户开具利息发票。也就是说,支付利息需要三年后一次性付清,同时拿到当时的发票。从权责发生制来看,2018年将计提1000万财务费用。同年,A公司从C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即信用期三年。众所周知,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C公司销售该批材料时,应在付款日发生纳税义务,然后需要向A公司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取得原材料后,只能按照暂估计价记账,做相应的存货核算,后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但现在的问题是,上述1000万元的利息费用和1000万元的材料费用不能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会计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2000万元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前的2000万元不能扣除?显然,根据目前的第28届按照公告要求,最终结算前要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公司A s发票三年后才能取得,利息费用和财务费用不能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甲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取得材料及利息发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两项费用可以追溯调整。这样我们就可以认识到,28号公告中的实际发生,实际上并不是指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的成本已经发生,而是指相关款项已经支付,我们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证,这就叫做支出的实际发生,而不仅仅是权责发生制。或者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这个问题。对于我们一般的企业来说,我们发生了相关的成本费用之后,一定要拿到发票,一定要凭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然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相关成本费用发生的期间进行税前扣除。所以合法有效凭证所说的费用实际发生的关键是拿到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即使这类支出的实际发生,有时也会有如下争议:比如A公司赊销商品给B公司,合同约定2018年7月1日发货,2019年7月1日收款。原来,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A公司应于2019年7月1日计算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B公司的催促下,A公司在未实际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于18年8月申报了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接下来有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它真的发生了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从字面上看,这笔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我们也没有 don’不要把钱付给对方。可以税前扣除吗?但在实际工作、征管实践中,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只要有合规的发票,无论是否支付,都允许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使成本费用计入会计权责发生制,也不允许在最终结算年度税前扣除。如果符合要求的发票是在最终结算后5年内取得的,则追溯到最终结算年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要求支出实际发生在合法有效的凭证上,但其实重要的是拿到发票。取得发票时,一般认为支出实际发生。这可能在理解上不合理,但我认为这是文件本身规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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