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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4 : 02长春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 "城市供热与空调;"本办法所称热电联产,是指利用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和地热,通过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术语 "热力生产企业及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为热力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术语 "热管理企业与公司;"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术语 "热用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居民,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体系。市与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年度供热安排应急保障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热力经营企业应当从热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作为供热应急准备金,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专账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废弃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退还等。供热应急储备的交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职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热电企业应遵循 "用热和电来确定电并根据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求。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和施工企业。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应当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城市供热应当逐步实行计量供热。第十三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在本市市区设立热经营企业,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统一的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当约定供热面积、供热期限、供热标准、采暖费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本市采暖期为10月25日至次年4月10日。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经营企业不得延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住宅供暖房间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的昼夜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第采暖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设置室内温度检测点。;热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测室内温度。第十八条因热经营企业的责任导致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退费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19条热生产企业和热力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计停止供热超过八小时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三天或者累计超过七天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对热用户进行补偿。第二十条热力生产企业、热力经营企业不符合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后整改未达标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进行补偿。热力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废弃供热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供热经营企业管理,并确定保管期限。第二十一条热经营企业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热力经营企业转让、迁移供热设施,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和投诉,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第二十四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确需发展热用户的,应当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新开发的热用户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热用户或者热用户使用的热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第二十六条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前向供热经营企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第二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二)申请复核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和确定的热价;(三)对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二十九条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排水设施和热水循环装置;(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四)擅自调整门阀门;(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供热设施;(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行为。第三十条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或委托维护。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的阀门(包括阀门井)以外的供热设施 建筑物由热经营企业维护管理,热用户门外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维护管理。;建筑物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委托维修。第三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在供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动、移动供热设施;(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道支架悬挂广告牌匾;(三)利用管网沟渠排放雨水、污水;(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供热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拖延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放弃管道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采暖期总热费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九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各县(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颁布的修订后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是装修合同问题。前提是我们要做地暖的。合同中写明地面找平为全包,到实际操作他们不认可怎么办
的实际操作 的意志老师,新能源的账如何做账
新能源有两种会计政策:1.计算收支,根据当前新能源投入来好顺佳新能源发电成本、支出、收入情况,统计新能源投资数据。将提供政策补贴以降低经济风险。
二是实施项目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可以由全权运营,也可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会计以当年为基础项目发电量,考虑项目投资支出和运营收入等因素。
扩展知识:
新能源也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其特点是可以重复使用,因此可以节约传统能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资源,为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提供更加可持续的能源环境。新能源有很多种形式,包括太阳能、潮汐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