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2-21 09: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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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当然可以发行。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
当然可以发行。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子公司既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就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子公司可以确认收入,母公司可以扣除收入,是最完整的业务。
但是,这项业务应该从两个方面重点注意。
1、关联交易定价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业务是关联交易,如果是上市公司,从报告书公开的角度来看是审计关注的重点。 从税务角度看,这也是税务机关查处逃税的关键。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 母公司既有历史遗留的损失,也有收入未扣除的损失。 如果税收和会计不调查的话,子公司可以以非常低的价格将产品卖给母公司。 这样,母公司的利润就可以用上年度的亏损弥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大部分销售项目在母公司可以用进口商品扣除,增值税也减少了。 像这样,从整个公司来看,并不是赚死了。
因此,关联交易的定价非常重要,必须同时满足税法和会计的要求。 如果是偶然性业务,定价可能还很简单。 请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参考其他外部客户的价格。 总之,必须得到税务局的承认,认为没有猫也可以。 如果是长期的供应关系,那通常需要向税务局备案,所以要和税务局确定使用什么样的定价,税务局批准后,不能随便说想换就回来。
2、集团公司的业务模式对纳税有较大影响
楼主提到的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供应商,在集团公司很常见。 例如,子公司是生产工厂,母公司负责统一销售。 在这个业务模式中,根据用什么方法处理会计和税务,会得到非常不同的结果。
最常见的处理模式是子公司将商品销售给母公司开票,母公司再销售。 这牵涉到前面提到的定价问题。 如果定价处理不好,最终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增值税可能会变得不经济。 例如,如果定价变低,子公司当地税务局可能不同意,而定价变高,母公司可能会长期亏损,导致进口产品浪费。
母公司也有可能采取******的模式,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趋于均衡,母公司不会留下主营业务的利润。 像这样还有别的问题。 母公司必须从子公司收取管理费。 这些管理费也必须索取。 这相当于母公司额外的税赋。 而且******的模式,对资金结算有很高的要求,必须立即退款给子公司。 从某种意义上说,又不方便集团的管理。
公司复杂的业务在考虑业务模式时,一般要同时考虑税务相关问题。 否则,出于管理的需要,可能会带来税务风险。
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母公司要把产品交给子公司,也要有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子公司可以扣除所得税。 在总税负方面,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和母公司自己销售的税负一样。
全资子公司和母公司实际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税费。 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 但在年底,母公司必须与全资子公司编制合并报表。 嗯,合并报表抵消所有权利益,将子公司的所有营业收入和成本纳入母公司进行统一计算。 但是,合并报表是对股东或外部的计算,税务局不需要合并报表。
那个费用账单一冒头就不应该做子公司,而应该做母公司,从子公司结算。 既然已经这样了,索性子公司直接计算列支费用,让母公司列支的话,就把收据退回去重新开始。 请不要采取你们给母公司开发票的形式。 税金的成本上升。
:根据《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 ) 86号)的规定,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按企业正常劳务费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 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规定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资费标准及金额等。 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按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对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包括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 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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