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2-21 09:27:30
5929
内容摘要:1、财产保险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2、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财产保险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入:其他应收款-抚恤金
贷项: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
获得赔偿的: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项:其他应收款-抚恤金
3、其他应收款计算应收款的各种赔偿金、罚款。 因职工失职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向该职工索赔的赔偿金,或者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的,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的赔偿金等。
贷款偿还抵押保险合同是无效还是终止? 某企业以200万元厂房抵押贷款100万元,银行将该厂房参加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期间,现场所在地山洪暴发,造成现场全部损失,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合同内容违法,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违法律、行政法规。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无保险利益是其中之一。 在问题事件中,由于投保时银行的贷款利息被回收,银行失去了对现场的保险利益。 以银行名义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我认为这件事应该不是保险合同的无效,而是保险合同的结束。
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银行并不是投保人,以现场为目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因为银行对现场的保险利益是某企业在现场设定抵押时就存在的,而目前银行的保险利益是其抵押贷款的本息总额。
随着企业的还款行为,贷款本息总额逐渐减少,银行对现场的保险利益也逐渐丧失,自企业还清贷款本息之时起,银行对现场已无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在本案件中,保险利益并不是一开始就不存在。
在银行现场保险利益未丧失的时间内,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角度看,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在收回贷款的情况下,以银行名义投保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被认为无效的,本案保险合同应当自始无效。
保险合同内容违法律法规无效的,根据无效具有追溯性和过去效力的理论,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这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因为在银行对现场的保险利益未丧失期间,也就是贷款未还清之前,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角度来看,保险合同是有效的,目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企业清偿本息元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是指某一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保险合同所涵盖的保险利益的灭失应被认为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发生某些法律事实而丧失与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
企业向银行贷款以现场为抵押物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现场有保险利益。
在企业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有无抵押现场、受损或完好对银行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如果现场存在且完整,银行本息被清偿的风险较低,如果现场受损或灭失,银行本息被清偿的风险较高,因此银行对现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随着企业还清贷款本息的法律事实成果,有无现场、有无损坏与银行已无关。 也就是说,银行对现场不再有利害关系。 从这时起,银行对现场的保险利益丧失了。
从银行丧失对现场保险利益的瞬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以现场为标的的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过去的问题。
企业还清贷款本息时,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在案件中,保险事故发生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了提问者的意思,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用公司资产抵押,贷款资金也用于公司的经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贷款担保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是否允许将公司资产担保为个人名义贷款,否则存在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正规金融机构在接收此类抵押物时,肯定会要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其他金融机构则无话可说。 法人代表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不存在上述问题,贷款资金也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法人代表没有利润,也就是说法人代表没有利差收益的,不涉及高息转换问题。
第三,在会计上应该很简单。 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后,作为股东或高管借款进来,出去后作为还给股东或高管的借款项目必须支出(包括正常的利息支出)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0元公司注册
地址安全挂靠
名称、法人、股权等变更
在线免费核名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