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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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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书明号123》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
根据《书明号123》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的滞纳金。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追逃期限可以延长至五年。因此公司自查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在缴纳滞纳金的同时补缴少缴的税款。
如果公司隐瞒个人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向部门举报,这是不允许的。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都应该纳税,公司逃税是犯罪行为,是不允许的。
在工资单上计算并代扣工资,发出分录:借:应付工资(或成本费用科目)贷3360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向税务局缴纳时,应作如下分录3360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贷3360现金(或银行存款)借3360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贷3360。
根据《数明号》第63条第1款,偷税及其行为模式被认定。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偷税是否基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以至于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并未区分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情形。只要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少缴税款,就会被认定为偷税。这种不认定纳税人主观状态的做法,无疑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那么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一定会构成偷税,是否需要认定纳税人的主观状态,这一期《税务》将予以明确。
一、逃税行为的认定
(一)逃税的定好顺佳特征
《税则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谎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定义了偷税的概念,强调偷税只属于“四手段一结果”,即构成偷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四种方法包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凭证。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指纳税人违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填制会计凭证的行为;擅自隐匿、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是指纳税人故意转移、隐匿、销毁正在使用或者仍在保管的帐簿、记帐凭证等涉税资料;(2)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不列或少列收入。这种手段是指根据会计制度和准则应确认为收入或支出,而未确认为收入或支出,影响计税依据,少缴税款的行为;(三)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的。(四)制作虚假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纳税资料。人们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收入状况等内容进行虚假申报来逃税。“一个结果”是指上述手段必须实际导致不缴税或少缴税款。
结合对偷税的概念和理解,偷税一般有以下三个特征:
(1)现实,偷税是一种危害国家税收的行为。如果危害尚未发生,就不应该认定偷税漏税。现实是指涉及公权力时危害是否客观存在,而税收一般是指书明号123的问题。如果在检查前已经缴纳税款,欺骗、隐瞒手段已主动改正,不应定性为偷税(如纳税评估、自查)。检查后不影响偷税性质,因为检查时的危害客观存在,检查时补税属于减轻后果,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永久性是指在税务检查通知书发出时存在少缴税款,对国家税收的侵害是永久性的。比如折旧与应纳税额差异导致的少缴税款是时序差异,不属于实质占有,不应定性为偷税;(3)合法性是指纳税人违法定税收收入而导致的少缴税款。
(二)偷税应以纳税人的“主观故意”为依据。
《疏明号123》明确规定了偷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但未明确“主观故意”是否为偷税的必备要件。通过我们对《书明号123》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种手段的理解和判断,可以看出,“主观故意”实际上已经内化于前三种手段,这几种行为必然伴随着故意,没有必要单独考虑主观状态。对于第四种方法,我们需要考虑主观状态。如果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真实,收支真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纳税申报不真实,则不应认定为偷税。
舒明浩123没有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进行界定,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出具的函已经表明了他对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的积极态度。
参考编号
具体规定
数明号123(国税办函[2007]513号)
《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纳税人自纠少缴的性质。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然需要根据《书明号123》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来确定是否应当认定偷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自行更正,是为了补税,不能证明纳税人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舒明浩123号(税总函〔2013〕196号)
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否属于偷税时,应当严格按照《税务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其行为符合《疏名号123》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构成偷税。逾期缴纳税款不影响行为性质。在税务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纳税人主动进行了补正、申报和纳税,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所以不会按偷税处理。
书明号123(通税函〔2016〕274号)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1。除本案涉及的审计外,未对企业进行过检查和备案;二。除本案涉及的违法费用外,企业成立以来未发现其他违法费用;三。该企业为部分涉案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从证据的角度,不能认定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综上,我局同意你院第二次审查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虽然上述回复仅适用于具体案例,并非普遍适用,但在税收实践中仍有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偷税行为的认定不仅需要行为要件
少缴税,顾名思义,就是纳税人应该缴纳未付税款的情况。从构成少缴的原因分析,并不是所有的少缴都构成偷税。逃税只是少缴税款的一种形式。少缴的一般情况包括:(1)偷税漏税;(二)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因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违法,税务机关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三)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明显笔误的计算公式使用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征三年内的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追逃期限可延长至5年;(4)企业所得税采用年度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预缴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提前少缴税款不应视为偷税。
可见,一般的少缴税款不是基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这是区别于偷税漏税的重要因素。纳税人少缴税款不仅限于书明号123中的四种偷税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偷税的构成要件认定其他情况下的少缴税款,纳税人少缴税款不能仅认定为偷税。
总结: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行政法上界定了什么是偷税漏税,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责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汇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少付的,按照书名号123第十九条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那么税收征管法有哪些规定呢?这个要根据公司少缴税的情况分别处理:
1、因未按时申报,少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3354即未按时申报,应作出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故意逃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处罚偷税行为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要惩治造假。《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税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付款。第六十八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可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4、应扣除机智
如果个人没有故意隐瞒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那么责任在公司。但少缴的税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缴纳,会收取滞纳金,但不会处罚。
如果你的材料是假的,那么以上责任就是你的了。
作者:左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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