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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15: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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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会计把重点放在筹集非法资金上了吗?比如建议、主导、误导、虚假会计等,否则会计不负责任,法律不强制要求会计申报,...
会计把重点放在筹集非法资金上了吗?比如建议、主导、误导、虚假会计等,否则会计不负责任,法律不强制要求会计申报,会计可以说明自己对非法集资不了解,但只能按照会计准则入帐,最多不参加的是职业道德问题,吊销会计证的情况很严重。
1.职务上出纳员的工作是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公司的现金出入。
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纳员不会被指控参与吸收资金和筹集非法资金的过程。本质上来说,出纳员提供一般的事务性、程序性的劳务,这种劳务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财务工作,是受到《劳动法》保护和鼓励的工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只看当事人的职位名称,而是取决于具体的职务岗位。(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工作)有时,某人的职位名称、title很高,动不动就有财务总监、主管和经理,但实际上只是单纯的出纳或簿记工作。
这些事实都可以从被告人那里陈述和辩解,其他东健人口供应、证人证词、公司职员登记册、入职表、劳动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来。
2.收入方面,出纳员的工资一般是固定工资。即使有绩效奖金,也只是与其事务性财务工作本身有关,与非法集资、融资金额无关,也不从非法存款活动中获得任何扣除、补偿、折扣、补偿等。
即使得到一定的折扣和补偿,只要不是主要募捐者,一般都可以被视为一般公司业务宣传而获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有钱)。例如,在大量非法集资事件中,相关事务人员吸引了大量资金,并偿还了利息。如果把他们都定为罪犯,那么该事件可能会被逮捕的几个拘留所都无法容纳。
3.另外,出纳员主观上对公司的核心业务不太了解。
涉嫌非法吸收的公司一般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甚至拥有较为完备的执照和资质。出纳员不与业务接触,所以不经历整个过程(接触业务的营销人员有时也不知道)。
严格来说,出纳属于财务行业人员,对资产管理、理财等行业没有知识储备,无法有效辨别非法吸收行为的性质。他们在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和运营过程中,不能知道自己的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的业务,有些公司经常受到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荣誉和奖励,迷惑性更大,当事人不能主观知道,也不能眼看着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
总之,不要轻易给一个职位定罪。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定性要慎重,证据确实充足。即使是法人也可以起名字。
这就是答案。如果有问题,请点击个人资料,可以接受专业咨询。(大卫亚设)。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属于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双罚制的规定,只处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以及直接经营人,不处罚普通职员(责任主体是公司本身)。职员不知情,没有错误的话,一般不处罚。
公司出纳、会计等财务人员、业务骨干11人都被检察院以“不吸”提起******的“不吸”事件。
处罚: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万韩元以上20万韩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韩元以上50万韩元以下罚款。单位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对单位判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财务人员是否构成共犯不能一概而论。
主要看是否参与了犯罪活动。
让我举一个例子。
比如南宁几年前的一个案例,华南几个地方爆雷的大型集资平台被刑事立案,被告人孙某是南宁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此前,孙某接收189名顾客的钱为4000多万韩元。孙某某收到钱后,通过个人账户汇款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或广东某某公司账户,支付广东某某公司支付的客户顾问费,还支付本金。也就是说,它做的是财务一线人员都能做的日常工作。但是,她被检察机关起诉,甚至还被逮捕了判决。无罪难吗?
但是最终法院承认无罪。
第一,收取客户的钱,处理客户支付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都是履行部门指定的义务。
二、孙某某作为财务人,不参与经营模式的讨论和决定,孙某某履行职务,收取客户钱,将钱交给总公司,根据单位财务总监、地区总监审查得到董事长批准后,不属于孙某某的个人行为,由此可见孙某某没有主观上单独或吸收张某某等公共存款的共同故意。(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
第三,孙某没有拥有或参与赃物。那只是合法的正常工资。(莎士比亚) (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英国)。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无罪。
部分财务理事等刑事风险很大
不管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财务总监是否构成犯罪,最重要的是主观上看公司的集资行为是否明显,客观上是否有帮助。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主观上看你对公司筹款行为是否熟悉。因为如果知道它提供的相关职能行为,就可以认为它为非法募捐活动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从而构成共犯。
例如,最高法律公报(cfo)曾公布过marumei财务总监筹集资金的欺诈事件。马如梅(marumei)是涉嫌集资诈骗的北京惯性公司的财务总监,具体管理公司收到的各地缴纳的资金,并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指示分配汇金及各种费用支出。
表面上看,该财务总监所做的工作与以前无罪案例中的苏某某一样,都是一般的财务工作,但关键是法院也查明后,马朱梅作为高管,非常了解南京惯性公司筹集的募捐资金的基本情况、筹集资金的用途、流向。对相关产品开发的研究还不成熟,产量、产品不能兑现高额。因此,主观上故意构成犯罪,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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