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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0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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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会计档案不由会计主管保管。这是由企业和单位的档案室和资料室的保管人员管理的,如果需要查询会计文件,必须在档案室...
会计档案不由会计主管保管。这是由企业和单位的档案室和资料室的保管人员管理的,如果需要查询会计文件,必须在档案室注册才能查询会计文件。然后,专人保管的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也是企业和机关的核心机密资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防止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保管、阅览、损毁、损失和泄露,根据《水明报123》、《水明报123号》、财政部、国家
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舒明浩123(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被称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确定了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收藏的永久性保管文件按一、二、三级管理,等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文件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门文件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确保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文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利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人;
(2)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3)对档案研究作出重要贡献。
(4)向国家捐赠重要或宝贵的文件。
(5)与违反记录法、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突出表现。
第二章档案及其责任
第七条国家档案馆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备案工作规则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发展国家档案事业,制定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组织和指导档案理论和科技研究、档案宣传和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件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文件宣传和文件培训、文件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文件、机关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文件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保管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档案馆。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关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中央保存和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履行下列业务任务:
(一)在本馆保管范围内,收集和接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3)以各种形式开发文件资源,为社会利用文件资源提供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承担前款规定的业务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配置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资料保管的规定,
要保管在卷轴上的资料,机关的文件或业务机关都要收集整理、填写卷轴,定期提交给本机关的文件机关或文件工作人员,由中央管理。(威廉莎士比亚,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或拒绝为自己保管。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馆有关档案转让的规定,定期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容纳范围的档案,应当自档案馆形成之日起20年内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受理范围的文件,应当自文件形成之日起10年内移交相关县级国家档案馆。
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强或需要保密的文件可以延长移交相关档案的期限。单位取消的文件或保管条件恶劣,可能不安全或严重损坏的文件可以提前转移到相关文件室。
第十四条是文物、图书资料、档案,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交换重复物、复印物、目录,共同举办展览,编辑出版相关史料或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保管的文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2)部署适合安全保管的专业仓库,具备防盗、防火、防污渍、防止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文件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4)根据需要和可能性,具备适当的文件现代化管理所需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按规定全额办理。
第十六条舒明浩123第十四条所称机密文件机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照舒明浩123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和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需要保密的其他文件,文件所有人可以寄存、捐赠或背叛各级国家档案馆。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转让或赠与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出售或赠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文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相关文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收集、交换中国遗失在国外的文件,进行文化交流,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需要,由国家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权审查批准,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交换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藏的二级文件需要出境,必须经过国家档案馆的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收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对国家和社会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有保存价值或需要保密的其他档案及其复制品。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持有、运输或邮寄出境的,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
1.各种文件按赵权要求由入权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2.各种文件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色或黑墨水书写,禁止其他书写。
3.文件一般不借给你。工作需要借用文件的时候,要在档案室根据相关要求借用。
4.文件要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文件保管条件,保持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密,经常通风。
5.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家电。
记录统计制度
1.做好档案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的统计。
2、及时准确地登记文件的转让和接收,符合计算表。
3.做好档案室收藏的文件种类、制造材料、设备、设备统计。
4、做好文件提供利用和文件利用效果的统计。
5、有人负责文件统计工作,根据需要制作文件统计报告,快速、真实、准确。
扩展数据:
企业必须编制文件资料的保管范围。企业文档资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生产方面。产品设计、工艺、工作服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查、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日程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等。
2、经营销售方面。企业经营决策和流通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合同等文件资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
3、设备和设备方面。包括设备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凭证性文件资料、设备设备的操作、维修记录、设备改进、修改和处置文件资料等。
4、技术管理方面。有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标准、测量、能源、环境保护、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
5、计划统计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告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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