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2-14 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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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比如你可以看到会计公司的营业执照基本都是和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挂钩的。1.既然我帮你记账,你必须报税。这样税...
比如你可以看到会计公司的营业执照基本都是和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挂钩的。1.既然我帮你记账,你必须报税。
这样税务局就有管辖权了。
2.代理记账需要资质。这个资格是财政局认可的,所以财政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管辖权。3.企业成立时,对主营业务进行审查。
看这个企业是否有代理记账的主营业务。
你是否有这个资格。
而且企业的工商局都有管辖权,所以工商局也能管。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书名号123申请后,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办公场所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出具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书名号123号。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在北京市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名以上具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附件1);(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附表2);(三)机构协议或者章程;或者协议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立和组成、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等。(4)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表(附件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信息表(附件4),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数明号123、数明号123、数明号123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供审批机关审批。申请增加簿记建档的公司,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公布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在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审批机关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表5、附表6)。(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7)。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表12) 2。代理记账机构全体员工信息表(表13)。第十二条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应当统一编号,在证书“发证机关”加盖审批机关公章,并负责证书的后续管理。免费颁发、补发和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后,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遗失的,由代理记账机构自行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应持补发证书申请书和刊登挂失声明的原报纸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证书。会计许可证书损坏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证书。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放置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原文太长,可以去财政局网站查!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代理记账证书。第三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的同等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二是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是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四,设立机构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符合条件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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