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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1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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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名中级会计师和至少三年会计从业者,固定经营场所。这当然要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代理记账公司的成立与其他公司的成立过程相同,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记账代理公司首先要满足的要求是,拥有会计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一名中级会计师和至少三年会计从业者,固定经营场所。
这当然要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代理记账公司的成立与其他公司的成立过程相同,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
记账代理公司首先要满足的要求是,拥有会计资格证的从业人员有3名以上,主要负责会计工作的人有会计师以上的资格证。
成立簿记代理公司需要满足的第二个要求是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队长副使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向工商局提交完整、详细的资料。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计师的业务要求、金融公司的业务内容都有明确的规范。
设立代理记账公司需要满足的第三个要求是有固定的办公室。记账代理公司的办公场所可以方便会计师的办公,其次可以委托公司总经理出席,查看账目。成立簿记代理公司不仅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还需要可靠的专业会计师。由此可见,成立代理记账公司绝非易事。
(一)书面申请;(二)从事代理会计工作资格申请书。(三)机关会计机构章程、协议;(四)从事代理会计工作的规定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五)代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文件关系处出具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
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资格证书(6)计算机操作员的会计电算化初级教育证书;(七)机关会计机构内的组织机构设置指导方针和内部管理制度务管理、工作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b .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提交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批准。c .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由上海市财政局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会计许可证。
第二章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第六条申请在北京市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经所在地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c)固定的办公空间;(4)有健全的代理会计工作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可以向审查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批准。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报告(附表1);(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书(附表2);(三)机构的协议或者宪法;合同或章程应载明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产生方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解散、清算方法、全体股东签字等内容。(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情况表(附表3)及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持有会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4)及身份证、会计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6)办公室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伦理、业务运营程序、业务质量管理规范、业务记录管理等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方法(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申请代理记账的公司除了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应对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批准机关应当公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所有需要提交的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等。第十一条批准机关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副本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审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修改的内容,逾期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有修改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受理或不受理申请时,审查机关应出具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盖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附表5和附表6)。(二)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不能在20天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审查批准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应规定以下事项:1、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2、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姓名;3、机关会计机构办公空间;4、机构会计机构的业务范围;5、代理会计许可证书编号。(四)申请人应当持有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由批准机关出具代理记账许可证。
审查批准机关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附件七)。审查批准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资料报告市财政部门:1、代理记账基本情况表(附表12) 2、代理记账机构全体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13)第十二条签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必须统一编号,并在证书“签发机构”上盖章,签发、重新签发、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第十三条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管好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变更、贷款、租赁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书丢失后,代理记账机构应自行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应携带补发证明申请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证明。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被用作损坏的影响,即使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仍然可以更换新证书。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眼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原文太长,具体的可以去财政局网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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