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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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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卖方税务处理销售回扣表面上被称为“回扣”,但本质上属于降价。这是因为要根据供应商年(或一段时间)的销售情况,在年底(或结算期间)之前决定是否存在。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
卖方税务处理
销售回扣表面上被称为“回扣”,但本质上属于降价。这是因为要根据供应商年(或一段时间)的销售情况,在年底(或结算期间)之前决定是否存在。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文件,纳税人以折扣销售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另有规定的,可以按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单独收取折扣金额。无论在财政上如何处理,都不能从销售中扣除折扣金额。
日常实务中利益让步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卖方根据买方的购买量大小,在自己的销售利益上向买方让步一定份额,卖方往往根据买方的合法票据(或卖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处理销售费用或销售收入消费。这种情况不能抵消销售收入和销售税。如果是卖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则不能扣除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因此,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非常不利。
二是按销售折扣处理。销售方向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不仅可以消耗当前销售收入,减少流转税,还可以合法扣除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处理采购员的税捐:
根据国税发[2004] 136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到的商品销售量、与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必须按照有关平售回扣行为的规定,消费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买方从经销商处获得的回扣收入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商品销售、销售有关的各种返还收益,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消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另一种情况是,商品销售、销售没有必然联系,分销商需要向进口费、广告促销费、货架费、展销费、管理费等生产企业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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