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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09: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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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02年颁布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申报或者复审环境影响评价...
2002年颁布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申报或者复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查部门复审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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