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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4: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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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会计需要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这种凭证不仅限于发票。但作为会计,除了会计核算,还需要考虑能否取得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因此,在获取凭证时,不仅要考虑能否做账,还要考虑相关的税...
会计需要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这种凭证不仅限于发票。但作为会计,除了会计核算,还需要考虑能否取得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因此,在获取凭证时,不仅要考虑能否做账,还要考虑相关的税务要求。对于拿不到发票的情况,需要商量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发票财务人员注意。原始合规文件不限于发票。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如果你出国出差,形式发票也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另外,如果是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也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还有一些常见的员工工资单、资产折旧摊销表等。可作为合法凭证。
所以在做账的时候,除了考虑会计能不能入账,还需要考虑税前扣除的问题。毕竟我们只是做好会计工作,并没有尽到财务人员的职责。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不仅仅局限于发票,在不需要发票的时候也需要掌握。详见《数明号123》要求。
2.应取得的发票未取得。一般来说,可能会有如下一些常见的情况:
(1)供应商无意提供发票;
(2)已付款,但供应商长期未提供发票;
(3)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
(4)员工未取得相应的出差发票。
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财务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做账,而是如何解决和防范,避免企业的不合规或税负过高。
3.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1)供应商难以提供发票。
企业的长期合作供应商一定要规范,要求提供正规发票。对于经常合作的散户,尽量选择能开发票的。对于临时合作的散户,需要进行开票和价格谈判。同时要衡量供应商数量和缺票数量,分析上下游情况,综合看企业自身是否需要做出改变。
(2)已付款的供应商不给票。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三项”控制。
事先:
找可靠的供应商,对经常改公司名字的供应商敬而远之。
事物:
等生意发生了,签合同。开什么票,什么时候开,开发票后的后续问题,都应该有规定。
事后:
财务人员要从账龄方面分析监控账户明细,一旦发现对方未开票,要及时跟踪。否则时间久了就很难追溯了。
(3)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
财务人员在领取发票时,要注意检查发票的合规性。如果发现发票不合规,必须要求对方更改。这里要特别注意补货和换货的“补救”期。在相应期限内取得的合规证明仍可税前扣除。此外,有补开、变造发票等特殊情况的,应取得其他外部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相关经营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相关付款凭证等。
(4)员工未取得出差发票。
处理员工出差不拿发票的有效方法是防患于未然。提前制定相关的报销制度、奖惩制度,给予员工充分的培训和信息。让他们知道不开发票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对个人会有什么影响。同时,也要告知员工哪些发票是合规的,在无法取得发票的常见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比如一些小额零星支出,需要对方填写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可以将这些信息做成小卡片,让出差的员工直接要求对方填写。
总的来说,会计人员不应局限于“会计核算”,而应从发票到发票控制到企业税务管理都要有全局观。不仅要明确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发票,哪些情况下需要发票,还要分析为什么拿不到发票,对企业的影响有多大,并制定相关的改进措施。
如果事故造成损失,如果对方要求赔偿,我们承诺赔偿对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我们要有票据、存根、第三方公证员来理赔,理赔合同要三方签字。如果没有票据、合同、公证书,我们所有的权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如果没有赔偿的票据,我们的利益最容易被对方侵害。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违约金、赔偿金的问题,所以就涉及到能否扣除、凭什么证据扣除的问题。
1.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数明号123》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有两大原则。
一是必须相关,即必须与生产经营相关。如果经营上有违约,有赔偿,那么就是相关的。如果在业务过程中违反了规定,则无关紧要,不能税前扣除。
第二,必须合理,有合法凭据。有些费用是有扣除限额的,所以不能超过限额。此外,还需要合规证据作为证据。
2.税前扣除证明:
如果涉及应税行为,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可以通过相关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合同、对方出具的收据、交易收据等相关凭据进行记录。如果涉及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属于价外支出,那么就要开具发票,发票要作为入账的依据。
例如:
某公司卖了一套价值500万的房子,合同已经签了。后来如果买方违约,那么A公司按照合同收取了5万元定金。此时,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业务尚未形成,“价格”部分尚未落实,因此不会产生“价外费用”。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直接凭收据和相关合同记录。
请对会计子弟的上述观点进行评论和补充。
发票不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收据、转账凭证、获取服务的合同等证据。
如果这个问题比较难,建议你辞退会计,找做会计的。
第一,负责人可以写个证明,签字盖章。
第二,如果非要做的比军事侦察还要详细,那就抄判决书,里面有对费用的说明。
第三,交通补贴没有格式化。大多数原告都是公交票价乘以天数,这是最低标准。基本上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驳回。
第四,交钱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或者法院给你一张出境收据作为凭证。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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