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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1: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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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用的,如果用了就属于坐支现金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公司的钱不可以不入账直接拿走,这是违法行为,说明白就是贪污,财务人员都受过法律培训的,思想觉悟很高的,懂会计...
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用的,如果用了就属于坐支现金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公司的钱不可以不入账直接拿走,这是违法行为,说明白就是贪污,财务人员都受过法律培训的,思想觉悟很高的,懂会计法,一般情况下都清楚公司的钱财是属于公司,不是自己家的随便拿,公司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遵循会计法律先入账再使用的原则办理业务。
出纳以公司名义借款不入账是违法行为,是违反会计法,财务制度有规定,财务人员不能私自把公司的钱挪用他人,或借于他人,就是员工借公司的钱都要亲自打借款单,公司领导审核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会计做账,出纳才可付款,负责任何付款就是不合法
1.制度不严,无章可循。有些单位不按账款分管的原则行事,单位领导、会计人员随意经手现金,且长期不与出纳结算,出纳员对现金收支情况不明,因而常出现差错。有的单位为了逃避上级或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这样,不仅会造成“账内”资金与“账外”资金相互交错,而且由于这部分资金在收支上存在的不合理或不合法性,加上长期缺乏正常监管,因此,常常出现乱批乱支乱花现象,这也是导致出纳工作出现差错的重要原因。
2.手续不全,疏于防范。有的出纳员填写现金支票、编制证账凭证不规范,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有的借款无据或领款不签字、不盖章,时间一长,借款、领款人遗忘,或有意赖账,或意外身亡,事后清查账务,出纳员又找不出对方借款、领款的其他证据,只得自己赔钱了事;有的对现金、凭证、支票、存折、印鉴等保管不善,一旦遗失或被盗,就会酿成祸患。
3.工作不勤奋,粗心大意。
4.监督不力,管理混乱。
5.动机不良,知错犯错。
郭某身为党员干部,长期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较重,性质恶劣,虽然郭某再三声称不知借支公款不及时报账也会违反纪律,但其错误行为与一名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老党员的党性修养与法纪意识严重不符。
根据第十条之规定,费用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规定又进行了细化,各单位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郭某不仅不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而且借支的出车费用越来越多,明显违反了上述会计法律法规。
根据新颁布施行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郭某的行为属于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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