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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14: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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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果你不交出辞呈,你可以这样处理。第一,你要和对方耐心沟通,争取通过沟通实现交接。其次,如果对方还是不交接,你可以暂缓对方的离职手续。如果公司的重大核心内容是交接,可以在法律层面...
如果你不交出辞呈,你可以这样处理。第一,你要和对方耐心沟通,争取通过沟通实现交接。其次,如果对方还是不交接,你可以暂缓对方的离职手续。如果公司的重大核心内容是交接,可以在法律层面处理。
如果原公司注册的相关财务负责人信息在离职后没有及时变更和修改,可以要求原公司更正。有条件的也可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当面做一个有效的说明。
另外,离职时需要原公司的雏菊离职证明,所以离职后一切相关责任在你离职时解除,以后发生的事情与你无关。
1.《书明号123》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总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监督交接。”
二。第六章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和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登记的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擅自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六)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不一致;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和资料的;
(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文章
第四十五条指使、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投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采取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开除或者开除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职务、级别。
第四**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将检举人的姓名和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同时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3.综上所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进行工作调动或离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约束,只能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的规定执行。
有责任心的话,会等有人接手再走,和老板有个缓冲期。
作为一个重要的岗位,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你一定要等老板找到你的接班人,完成交接手续,否则账本和原始凭证出现任何问题,你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要任性,和老板好好沟通,督促老板赶紧找对象。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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