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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 0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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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书面申请报告;(2)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申请表;(3)代理记帐机构章程、协议;(4)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规章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5)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书面申请报告; (2)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申请表; (3)代理记帐机构章程、协议; (4)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规章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 (6)电脑操作人员的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证书; (7)代理记帐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业务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上海市财政局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
1完全可以,轻创业模式,财务外包,做好自己核心业务即可
现在是万众创业的时代,财务公司也遍地开花,帮助微小初创企业解决初期财务做账问题,实现公司正常经营存续,如果自己请一个财务,成本是比较高的,而且初创公司事多繁杂,很多事情不肯能都顾及,把财务外包给专业的财务公司,每年花个几千解决财务问题,其实就是专业事情专业人做,自己经营好核心业务,我前几年创业,也是财务外包,做好自己的核心业务。等到公司有一定规模,需要专门的财会在公司管理财务了,再请一个财会解决公司财务问题,又外包到聘请员工解决,这是一个从零到一的过程。
先到工商局核一代帐公司名称,然后以此名称向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资质,取得资质后办理营业执照。
首先要确定好公司的名称,并办理好公司办公地点(订好相关的场地租赁合同)然后再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办理的程序如下: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大概3个工作日,在工商部门办理,办理时须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股东的出资比例。
2、办理好名称核准以后,工商部门会给你一张证明,然后持那纸到银行办理股东资本缴纳手续,开一个临时帐户,在银行存入股东缴来的资金。
3、凭银行回单、股东协议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4、正式登记。填好并持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身份证明、计生证明、相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经当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等材料到工商部门进行正式的登记注册,一般15天内可办好。
5、刻章备案。持工商相关文书和证件到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单位雕刻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一般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7、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办理) A、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分局)办理时限:即时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租赁合同书、、房产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明、相片等材料办理; B、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办理时限:即时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租赁合同书、、房产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明、相片等材料办理;
8、开立银行帐户,提供所有证照的正本、包括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地税证正本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9、别忘了税务报到,核定税种、税率及申报时间,确认税务专管员。(这一般是会计的工作,你就不用操心了) 办理第一次购买发票手续和第一次申报手续。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在北京市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称为审批机关)批准,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 已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财会咨询、会计服务等机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第九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附表1); (二)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附表2); (三)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四)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附表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4)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 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批机关审批。申请代理记账增项的公司,除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将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表5和附表6)。(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姓名; 3、代理记账机构的办公场所; 4、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5、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四)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由审批机关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7)。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2) 2、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13) 第十二条 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统一编号,并在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公章,并负责证书的后续管理。颁发、补发、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收取工本费。第十三条 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遗失,代理记账机构应自行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应携带补发证书申请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因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依旧换新证书。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文太长了,具体的可以去财政局网站去查!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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