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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23: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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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书面申请报告;(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三)代理记账机构的章程和协议;(四)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5)档案相关所在单位出具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
(一)书面申请报告;(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三)代理记账机构的章程和协议;(四)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5)档案相关所在单位出具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职业道德鉴定。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计算机操作人员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证书;(七)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说明,包括财务管理、业务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b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批准,上海市财政局将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1.需准备的材料:企业名称或证照、全体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住所证明、三名会计师、一名会计师(中级以上);
2.步骤:一、申请名称核准;准备会计人员、会计证、身份证,编制会计制度,报送财政局;取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时间一般情况下,财政局审批时间为二十五个工作日,营业执照为五个工作日;
1.你所在地区的相关财政部门批准后,你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然后你要拿到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你才能从事代理记账。没有代理许可证的,不允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代理许可证书外,设立代理记账公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仅如此,还必须有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代理记账公司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证书。
3.设立代理记账公司,需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1.如果需要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可以到工商局注册公司。
2.会计代理记账审批:
申报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健全的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规范、有效。
需提交的文件:
(一)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该机构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和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相关材料。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在北京市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名以上具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附件1);(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附表2);(三)机构协议或者章程;或者协议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立和组成方式、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和清算方式、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等。(4)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表(附件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信息表(附件4),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数明号123、数明号123、数明号123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供审批机关审批。申请增加簿记建档的公司,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公布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在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审批机关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表5、附表6)。(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7)。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表12) 2。代理记账机构全体员工信息表(表13)。第十二条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应当统一编号,在证书“发证机关”加盖审批机关公章,并负责证书的后续管理。免费颁发、补发和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后,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遗失的,由代理记账机构自行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应持补发证书申请书和刊登挂失声明的原报纸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证书。会计许可证书损坏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证书。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放置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原文太长,可以去财政局网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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