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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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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政策依据:舒明浩123: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六十条纳税人...
一、政策依据:
舒明浩123: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问题责任:
1.财务部或者主管财务的部门:首先,不管个人记账(问题中提到的私人财务)是否有责任,对于公司来说,财务部或者主管财务的部门都应该有责任。
2.个人代理记账是否负责,取决于与个人代理记账签订或约定的原代理业务是否包含“许可变更”:
(1)包含且营业执照变更日期通知个人代理记账机构的,由个人代理记账机构负责;
(2)未纳入,或虽纳入,但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通知到位的,不属于个人记账人员的责任。
财政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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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根据法律,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的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主体没有资格。因此,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舒明浩123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其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不能对员工罚款。虽然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数明号123》规定,企业有权给予员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但这一规定是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带有很强的行政管理模式,现已废止。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企业这个权利。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处罚条款。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认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取决于逃税的目的。一般逃税公司的法人代表会被处罚,财务不会被处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将对法人代表、财务进行处罚。根据书名号123(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行为多次实施而未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无论是谁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数据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刑法所列偷税方法,通过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实施犯罪。这是偷税罪与其他犯罪的显著区别。
3.一般来说,该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构成(税务人员作为该类犯罪的共犯除外)。此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典型单位犯罪的特征。
4.主观上是故意的。
参考来源:
分清事故责任,严肃处理。法人有接受教育的严重责任,该受处罚的就要受处罚。如有违法行为,事故责任方赔偿对方。
首先要设置适合本公司的会计科目。(一般应设置在建工程的“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然后,根据购买的原材料、劳动力等的多少。它将被占为己有。
此外,材料、机械、劳动力等的成本。将在建工程计入工程建设科目,并在竣工验收后从工程建设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收入先进入应收账款,项目成本审核后转入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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