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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4: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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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未按照规定保存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上述行...
未按照规定保存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始凭证又称文件,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书面凭证,用于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它不仅可以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还可以用来明确经济责任。它是会计工作的原始数据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法律效力的凭证。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各种单据,如工单、购销合同、采购申请单等。不能作为原始凭证,用于记账。
是的。如果原始凭证丢失,一般单位财务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写出明细。单位盖章后,当事人持此证明到开票单位,开票单位在上面盖章,确认此笔业务的发生。
账册保管——法律责任纳税人丢失账册、会计凭证的行为,不能简单适用书明号123条的相应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而是要确定纳税人丢失账簿、记账凭证的原因、责任和性质,然后对法律责任进行定性处理。本文就如何定性处理纳税人丢失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检查对策进行了探讨。
因此,纳税人的账簿、凭证丢失可分为丢失、遗失、隐匿三种。遗失类型:账簿、会计凭证的遗失,通俗地说也可以叫丢失,是由于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账簿、会计凭证的遗失或灭失。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该算是一种非主观故意的损失,可以称之为“商誉损失”。
如因盗窃、被盗、水灾、地震、海啸、火灾等原因造成的账簿、凭证丢失等。《税务条例》第123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者保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不按规定设置账册的行为很好理解。不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行为有哪些?书明号123还规定,纳税人保管帐簿、会计凭证的责任包括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毁损。
可见,丢失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并不是“未按照规定保管”的行为。《数明号123》没有明确规定丢失账簿、会计凭证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根据法治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因此,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无法追究账簿、凭证丢失的法律责任。但是,丢失发票和税务登记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书明号123规定,丢失发票和发票存根是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可以处罚。《征管法》规定,税务登记证遗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但没有相应的罚则。遗失类型:账簿、会计凭证遗失,包括擅自损毁账簿、会计凭证。
丢失是指账簿和会计凭证不存在或消失。擅自销毁是指违反有关规定,自行损毁或者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擅自销毁是指故意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
对于这种损失,《征管法》和《征管法》也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书明号123条规定:遗失帐簿、会计凭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明号123》规定,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应纳税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检查期间,纳税人销毁有关资料的,属于逃避或者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除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类型:隐匿账簿、会计凭证,是指纳税人为了某种目的,故意转移、隐匿应当保管的账簿、会计凭证,以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这种行为不同于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行为应视为主观故意的损失,也可称为“恶意损失”。
对于这个损失,书明号123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书明号123规定,税务机关检查时,纳税人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行为,属于逃避或者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除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区分纳税人丢失或遗失账簿、凭证,遗失或擅自损毁,擅自销毁和隐匿的定性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善意丢失”不承担法律责任,“恶意丢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你公司不应对搬家过程中会计凭证的丢失承担法律责任。
书明号123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证件造成证件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盗窃、偷盗等。导致凭证丢失,法律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换句话说,能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不重要。
确实无法取得凭证的,遗失票证的,应由当事人说明详细情况,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出具原始凭证。
新书名号123第42条规定:
1.因未按规定保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以防丢失。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加盖公章的原签发单位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金额和内容。经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用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凭证的,遗失票证的,应由当事人说明详细情况,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出具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号、起止号、年、月、主管会计、装订员及其他有关事项,主管会计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名盖章。
3.会计凭证应密封,防止凭证交换。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原始凭证不能借出。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印。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单独订购”和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以便查阅。
5.年度装订的会计凭证可在年度终了时由本单位会计机构暂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在会计机构内保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到期前不得任意销毁。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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