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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15: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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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2020年的发票吗?
如何做制作材料代理记账
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用于计算企业已经支付但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固定资产改善费用和其他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下面,好顺佳为您解答好顺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长期未摊销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后,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二)租赁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大修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上述与税法有关的问题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称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结构变更、使用年限延长等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的,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前项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长期摊销费用”以“已足额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赁的固定资产”为前提,规定对象为“改建支出”;“改建支出”的内容范围是指“房屋或者建筑物改变结构、延长使用寿命、税收处理的要求是“已足额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摊销。“租赁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47),上述规定如下:
已足额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已足额折旧的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仅为净残值。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可用价值已经完全转移。此时发生在这些资产上的改建支出还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已经消失,后续支出也失去了可以依附的载体。因此,应视为长期未摊销费用,在固定资产受益期内均匀摊销。这种改造费用,是指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延长使用寿命等方面的费用,因为通过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使其延续其使用价值和固定年限,并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固定资产折旧不像一般的固定资产折旧,没有最低寿命的规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如此的不同和特殊,不可能给出一个统一的规定和限额。
改建租赁固定资产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批摊销。
的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资产相关的风险和回报不是转移给承租人,和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拥有资产的权利,并通过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它只能被包含在长期待摊费用,在本协议约定的租期内平分。这里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等方面发生的支出,因为建筑物的结构发生了改变,增加了该项支出使用价值或延长使用年限,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为这类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而不是作为承租人的一方,所以受益期限只能限定在合同规定的剩余租期内,其改建支出也只能在剩余租期内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所称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购进固定资产时,修理费达到应税基数50%以上的;
(二)固定资产维修后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前项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以企业的“固定资产”为前提,规定对象为固定资产的“重大修理费用”。“重大修理费用”的内容范围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支出:(1)固定资产取得时的修理费用达到应纳税基础的50%以上;(2)固定资产修理后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税务处理的要求是“固定资产的重大修理费用”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摊销。根据本条规定,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的重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修理费用达到应纳税基础的50%以上。
固定资产一般维修费用不作为长期未摊销费用,作为当期收入费用扣除。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REPAIR支出,即满足资本化条件的REPAIR支出,才需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同来源固定资产应税基数的确定办法。因此,本条例所规定的条件是指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达到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计算的应纳税基础的50%以上。
固定资产维修后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通常是为了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固定资产的大修支出,作为长期未摊销费用,依照本款规定,固定资产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的,不视为大修。结合第一个条件,构成固定资产大修支出的两个充分前提条件。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大额修理费用,应当在较大修理间隔内平均摊销,本文对此作了修改调整,规定按照该大额修理费用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部分主要考虑支出、已符合资本化条件、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其效益体现在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上。按照收支配比原则,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的长期未摊销费用进行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支出,应当视为长期未摊销费用的,应当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前款第七十条的规定,是指除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定,应当作为“税务费用”处理。具体规定的内容规定不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解释,有
根据本节规定,以及提取已足额折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支出,租赁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修复支出,按第六十九条规定分期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月份的次月发生之日起,摊销期不得少于3年。本文之所以没有对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界定,主要是因为实际情况非常复杂,不能简单统一认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发展需要,有权自行制定个人识别。
二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4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认定:
(1)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效益有可能流入企业;
(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后续的固定资产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对被更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的确认。”
第五章《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第三季度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和社会成本后续支出明确:“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修理费用和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准则的,应当在当期发生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成本。”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投资后,由于固定资产的磨损,各组成部分的耐久性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部分损坏。为了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率,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大修费用只能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态,一般不会产生未来的经济效益。因此,通常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设有专门销售机构的,与专门销售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对在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更新、变更的生产支出不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条件的,也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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