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11-15 15: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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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请直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问题的公告》(20号公告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
请直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问题的公告》(20号公告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预付资金的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以下统称“发卡机构”)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所得,免征增值税。发卡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机构和充值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发的,仅限于在企业、企业所属集团或通好顺??嘉特许经营体系内支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发卡公司是指集团内或通好顺嘉特许经营体系内,由集团发卡机构或品牌发卡机构指定从事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公司。 (二)发卡人因发行或销售单用途卡及办理相关资金收据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支付结算业务。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如果卖家与持卡人不是同一纳税人,卖家收到持卡人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卡销售商从销售商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免缴增值税取得预付资金的凭证,留存备查。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销售多用途卡获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接受持卡人多用途卡充值获得的充值资金,不征收增值税。支付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持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获准经营“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经营“预付卡”业务的受理机构验收”业务。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可以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 (二)支付机构对发行或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据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支付结算业务。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特约商户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给持卡人的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付资金免缴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第九条规定: (十一)增加6项“非应税项目未销售”,用于纳税人收到货款但未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情况。 “不销售不计税项目”包括601“预付卡销售及充值”、602“自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预收据”、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票的收据” ”。使用“未销售的非应税项目”代码,在发票税率栏填写“非应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未处理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额外普通股发行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信用: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一般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无违反对外担保情况。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要求达到具体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较低者为准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有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况。
6、最近3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不能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项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在发行前已消除。
七、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注:“累计值÷年平均值”)
八、除金融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可交易性黄金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贷给他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主营业务为证券交易的公司。
九、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一)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擅自变更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未改正的;
(三)上市公司受制于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未履行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
(五)上市情况 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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