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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13: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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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标题: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产审理典型案例(下)6月22日上午,南通中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通报破产审判工作和典型案例。据院...
原标题: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产审理典型案例(下)
6月22日上午,南通中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通报破产审判工作和典型案例。
据院长马晓春介绍,2012年至2017年,南通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296件。其中,新收破产案件237件,审结145件,待办破产案件151件。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达91%,产能相对过剩或资本杠杆率较高的行业,如纺织服装、机械制造、房地产建设、船舶制造等传统支柱产业破产增加。
以下是南通中院通报的典型破产案件。
基本事实
南通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唯一运营项目。由于盛唐公司建设资金短缺,股东缺乏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经验,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巨额高息贷款,盛唐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该项目。同意,导致项目暂停。由于工程延期完工,盛唐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将房屋交给购房者,导致施工单位农民工和200多名购房者向南通市、港闸区政府上访很多次。
2013年8月,建设单位申请盛唐公司破产重整。 2013年9月6日,港闸法院裁定受理盛唐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港闸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为管理人,决定由管理人接管该财产。盛唐公司的业务。事务。在重组过程中,管理人积极招商引资,寻找合格的、有意向的投资者接手。在六个月的重组期限届满前,南通高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最终确定承接盛唐公司作为出资人。100%股权,高科公司承诺清偿100%的优先债权和%的普通债权,预注1亿元建设,并在三年半监督期内清偿全部债务时期。据此,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港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和投资者分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随后,管理人与高新公司签订了重整计划实施监督协议,明确了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重整计划不实施的法律后果; 8月19日,裁定批准破产重整方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目前,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重整计划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房地产项目“盛世唐骏亭”已通过全面验收,完成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对外销售。
判断要点
本案是南通市第一家成功完成破产重整的房地产公司,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闸法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准确定位其“党委领导、庭审、政府领导”作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合力合作,积极稳妥推进破产工作。从办案效果看,不仅有效化解了涉及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还有效盘活了破产企业的资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基本事实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喜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冠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均为南通公司实际控制的南通本地公司。某个人。知名家族企业,拥有38项国家专利,免检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2014年下半年以来,六家公司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先后向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6年12月7日,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公司以人格混杂、合并和解有利于公司挽救、公平还款为由,联合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合并与和解,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但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经营。均由施一马负责,严重丧失了法人应有的财产独立性和意志。
2016年12月8日,启东法院向全体债权人发出通知,就并购和解事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同年12月28日,启东法院组织了异议人、债务人、管理人、审计师参加的听证会。 2017年1月6日,启东法院依法裁定金双喜公司等6家公司合并落户。由于并购清算的债务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的模拟清算率,债权人会议以高票通过了金双喜等6家公司的并购清算协议草案。 2017年3月23日,启东法院裁定批准并购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为保证并购和解协议的履行,专项基金规定,在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债权委员会将派财务人员到债务人处,设立监管账户,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这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了清偿后企业的经营秩序。操作。 6家企业成功落户,数百名员工复工。
判断要点
针对家族企业特点,充分尊重债权人自主权,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及时从清算过渡到和解,探索合并实体规则,构建合并和和解程序,建立和解协议监督执行机制,化繁为简,整合资产,抵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提高债权清偿率,确保债权得到公平偿还和协议全面履行,实现优质企业的重生。
基本案例
南通诚汇石化有限公司、南通首控石化有限公司、南通盈汇石化有限公司为合并、破产、重组的联营公司,主要经营石油及其他化工产品。以及食用油产品的装卸、仓储服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约13亿元。案件复杂,理赔金额高,安全要求高。在如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时,诚汇公司仍通过托管方式正常经营。指定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在全国范围内公开且具有竞争力。考虑到重整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需要具有重整经验的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并由熟悉危险品行业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参与管理。承惠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管理人重整的机构较少,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破产管理人。因此,通过全国公示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参赛,并向具有重组经验的相关知名律师事务所发送邀请函。共收到北京、上海、江苏等地13家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经过评审委员会对代理规模、经验、管理方案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3家中介机构进入随机抽签环节。这种竞争性选拔管理人,一方面将选拔管理人的范围扩大到全国,更有利于优秀机构和人员参与破产审判,能够充分发挥和提高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企业疾病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从更合格的范围内选择管理人,提高破产管理质量。
判断要点
破产重整受理后,对于仍在经营的企业,应从有利于破产重整、特殊行业设备维修、客户来源稳定、工人稳定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继续经营。可探索适合企业经营和法律规定的具体业务模式(合理确定管理人与债务人的权限控制)。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资产负债在整体经济中规模较大的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兼并、破产、重组,采用区域名册中固有的抽签模式确定管理人。有效控制企业破产进程的管理人可能会因管理人业绩不佳、能力不足而出现问题。因此,扩大管理人选拔范围,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更有利于此类案件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根据本案事实
南通新丝燕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丝燕公司)和南通苏豪恒鑫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公司)为关联公司。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法偿还公司到期债务。他一方面向公安部门自首,另一方面向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安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两家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资产混合,MSC法院决定加入审判。
新丝燕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注册资金1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369万元,但其负债超过2232万元。期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苏豪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金400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公司账面负债6531万元,资不抵债2315万元。
南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案管理人,经债权人申报后,对新思燕公司、Soho公司的抵押债权共计1万元,以及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等费用进行了审查。欠员工的款项应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合计512万元,欠税总额101万元,普通破产债权??合计8592万元,上述债务合计10937万元。
本案破产财产变现:张某以个人名义以公司资金购买的昆山市房屋变现15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150万元,股权分红66万元,设备变现24万元,存货实现62万元,应收账款结清104万元,库存现金2万元。高新区政府以2000万元购买、储存公司不动产,共计2558万元。
判断要点
破产财产能否变现,以何种交易价格变现,关系到职工、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实现最大化,也关系到破产案件能否变现。案件是否及时结案;破产财产的拍卖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价格和价值往往出现较大偏差。拍卖可能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根据评估价格,参考拍卖结果,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介入收购和入储底线,是审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举措。
基本事实
南通市通州区智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4日,注册资本24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南通智豪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豪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5日,注册资金500万元。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某的儿子。作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公司没有任何权利,只担任两家公司的门卫。 2012年下半年,两家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营运资金遇到严重困难,拖欠员工工资逾160万元。 2013年元旦后,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的儿子为了逃避债务而放弃了公司,失去了联系。公司员工和部分债权人情绪失控。该公司的一些设备被洗劫一空。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控制。无奈之下,政府派人接管公司安保。 2013年1月15日,两家公司向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月31日,法院裁定接受智豪公司、智汇公司的破产清算。 5月2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月25日,两家公司宣告破产。 2013年7月19日,两家公司全部资产被拍卖2180万元。 9月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 9月18日,完成财产分配后,通州法院裁定终止两家公司的破产程序,同时裁定要求两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他们的债务负责。
审判要点
法院在立案前要求两家公司提供所需的破产申请材料,认定两家公司的股份为东同,营业地点相同,财务人员相同,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公司账簿大部分丢失,无法区分两家公司的资产。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程序一经结束,未清偿债权将不再受偿。但由于涉案公司大部分账簿已丢失,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两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破产企业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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