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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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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放开眼睛,戴上耳机,听~!00:0002:10房地产企业建房流程较长,需要计提成本。应计成本如何做会计分录?好顺佳总结了房地产企业的应计情况。成本核算的案例分析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放开眼睛,戴上耳机,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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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建房流程较长,需要计提成本。应计成本如何做会计分录?好顺佳总结了房地产企业的应计情况。成本核算的案例分析相关内容总结如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好顺佳一起看看,对你以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房地产企业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由于项目结算滞后等多种原因,往往无法提供成本票据。根据配比原则,对暂未开具发票的成本,暂估并入账。一个例子如下:
某房地产公司A项目的可售物业在施工期间已售罄。
该项目于2016年12月竣工移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销售收入。工程造价信息如下:
1、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
2、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该项目尚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万元;
3、公司与施工单位A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为29万元,A单位已向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20万元。经建设单位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30万元。
4. 假设不需要计提其他成本项目。
公司在结转销售成本之前,必须先累计上述未取得票据的成本。其中: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缴费通知金额1万元计提;
(2)
对于建设单位A,由于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金额,应按实际工程量与开票金额的差额9万元(30万元-2万元)计提。
(3)项目A的产成品扣除应计成本后的账面成本为60万元。
应计成本什么时候:
借:开发费10万,(500万元+9500万元)
贷方:应付账款-初步估计100,000,
结转开发成本到达成品时:
借:600,000 库存,
信用:600,000 的开发成本,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要经营成本600,000,
贷:存货60万,
(一)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35号第12条规定,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可以选择在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期,不得拖延。假设企业选择每年12月31日作为当年计税成本核算的结束日期。
(二)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下列应计(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承包工程未结清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足的前提下,可代扣发票不足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或竣工的,可按预算成本合理安排建设成本。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销售合同、协议或广告、样板中明确承诺建设的条件,且不可撤销,或者必须依法依规建设。
(三)应当报政府而未报的建设审批和物业改良费用,可以按规定代扣代缴。物业改善费,是指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资金、公共建设维护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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