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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09: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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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积极推动簿记行业与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数据共享渠道畅通。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汇[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积极推动簿记行业与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数据共享渠道畅通。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汇[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簿记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整顿行业秩序、建设为做好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会计核算[2022]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2年记账机构(含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从事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和专职人员变动情况报送至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审批机关,加强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检查完整性和完整性。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每年通过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向财务部门备案。 2021年12月31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跨原财务部门辖区搬迁的,应当向搬迁地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要补正的内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履行相关义务;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但仍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改正。会计资格。
财务部门应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度备案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及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户类型调整”功能,记录有被归档。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已取得自贸试验区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仍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主、行政管理并重的新型监管模式。以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业联合监管机制,畅通与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共享和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记账机构无照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具体整改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质、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是继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将会计领域失信行为严重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违法失信记录记录在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的方式。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发放、推广和应用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书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国办发[2022]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推广》《关于开展电子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财办汇[2021]15号)相关要求,依托财政部电子许可证管理系统和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作为统一应用平台,2022年底在全区建成。电子许可证的制作、推广和应用r 代理记账许可证(以下简称电子许可证)。
2021年完成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全面实现生产、发放、推广和应用该地区的电子许可证。
2021年未参加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完成本地区电子牌照的发放、推广和申请工作。一是积极协调推进全区电子印章制作和征收工作,将全区电子印章系统与财政部电子凭证管理系统对接,为代理记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印章行政审批。二、通过财政部电子凭证管理管理系统生成并出具国家统一标准、样式的电子证书,并加盖机构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三是加强对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电子证书发放、推广和应用方面的跟踪指导,将工作进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报告。及时,并指定工作联系人。 25日前将联系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组织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了解行业协会发展情况。各地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不迟于2022年6月30日),将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协会基本情况及变化、会员构成及变化)报送财务等部门。 ),并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由财政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向社会公布。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行业协会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可疑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确认,对确有虚假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责令其作出限期改正;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公众公布。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内部控制。发挥制度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自律管理职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监管格局。
五、加强区域代理记账管理总结分析
(一)形成自贸试验区改革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会计管理办法》进行临时调整试点保税区中期评价的相关规定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规定,并形成中期评价报告。中期评价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地区簿记机构数量变化、执业质量、工商登记信息推送、监管方式创新、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处罚、社会反响、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突出问题和建议解决办法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会计司。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21年代理记账管理情况和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情况,形成2021年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行业发展。 .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地区簿记机构和簿记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以及该地区簿记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及今后工作计划等,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厅杨硕
电话:13826528954
邮箱:阳朔@
财政部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14 日\n
- 结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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