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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09: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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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会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汇[2021]1号)要求,为深化改革为贯彻落实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不断转变政府职...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会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汇[2021]1号)要求,为深化改革为贯彻落实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现将2021年我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 一、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方式: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备案审查通过后报审批机关。代理机构提交签署的纸质《代理会计机构基本信息表》。这项工作应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之前完成。
(二)备案范围: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存续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已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年度申报。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资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注册范围内。
(三)备案审核:代理记账机构按照网上备案要求提交备案所需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退回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按规定申报年度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向社会公布,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简化流程、强化监管,进一步推进政府对本旗、县、区审批机构的预审批职能。更多地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督促和引导审批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 通过检查等方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跨部门监管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精准的监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会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法律威慑力,细化行政裁量权的种类、幅度和适用程序,对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取消资格、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督和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全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会计领域,并提供良好的信用状况。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守信激励,对代理记账机构有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以违法失信记录。记账,实行联合惩戒。
3、做好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年度备案工作,对本地区代理记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会计局。自治区财政厅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簿记机构和簿记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以及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分析了本地区簿记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工作计划等待。汇总分析报告中的统计数据口径应与年度备案数据口径一致,即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联系人:财务部会计处龚立荣
联系13826528954
电子邮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14日,满洲里市各盟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会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汇[2022]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簿记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发展记账业活力,做好2022年记账业管理工作。2022年代理记账业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扎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代理记账工作各机构按时完成网上备案,向祁县区财政部门报送;指导祁县区做好纸质备案材料和网上备案信息的核查工作。以盟市为单位提交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一)备案范围及数据统计
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一次完成。往年已备案且目前存续的机构,今年需备案; 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计入本年度备案,属于下一次备案。范围。
在“全国机构会计机构管理系统”中查询统计本年度的备案情况,需要输入申请日期“2021-05-01至2022-04-30”进行查询。如果搜索到的数据包含证书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日及以后需要从统计中排除。
(二)备案材料及审查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需将《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等专职从业人员报送至栖贤区财政部门“承诺”。
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退回,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仍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由财政部门在60日内责令。经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行政许可。
(三)完成期限及汇总材料
4月30日前,各代办簿记机构完成网上备案,栖贤区财政部门完成纸质备案材料和网上备案信息的核查。加强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审查。
各盟市财政部门将根据2021年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地区簿记机构和簿记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区内现有簿记业及未来工作计划。盟市财政部门向财政厅会计室提交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各盟市财政局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主、A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推动建立联合监管管理机制
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业联合监管机制,畅通与市场监管、税务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共享和推送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组织开展簿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记账机构无照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具体整改工作将由财政部通知发布后部署,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
将全覆盖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代理记账机构范围要采取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资质、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继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要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将严重失信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予以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电子许可证的实施
(一)电子许可证的进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国发[2021]7号),《办公厅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书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电子许可证》发牌工作通知”(财办汇[2021]15号),财政部正在建立电子凭证管理系统,自治区财政厅将以此为依托,统一应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制度》平台。 2022年底前组织完成了代理记账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编制、推广和申请工作。
(二)指定电子证书工作的联系人
要求团市财政局会计科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申报电子证照制作推广及电子证照使用人,2022年4月15日前, 2019年将联系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到指定邮箱。
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管理
(一)鼓励和引导设立代理记账协会
各地要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自愿成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构建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监管格局。
(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
财政部门要与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保持工作联系,及时了解行业协会动态。行业协会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代理会计机构管理系统》备案,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纸质备案材料;行业协会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填写年度报告。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规范、完整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协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会员构成及变化等)。
(三)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违规处理情况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由财政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更正事项应当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信息的,财政部门要及时检查确认。对存在虚假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财务部会计处13826528954
电子邮件:
附件:代理会计机构基本情况.docx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 年 4 月 2 日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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