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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9: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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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金[2016]317号市财政局(不含大连):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代理记账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金[2016]317号
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代理记账管理工作实际,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5/11
辽宁省代理会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本实施细则。措施。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表格。财政部。代理记账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少于3个;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有会计师上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内部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登录“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附记账许可证)。证书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或以上专业技能的工作资格证明;
(三)全职从业人员在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的内部规定。
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操作程序、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报送材料目录、申请表样本文本等。申请人要求说明和说明公告内容的,应当解释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审批代理记账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自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期限应当顺延。通知申请人的理由。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作出批准或者撤销代理记账机构决定的,应当自批准或者撤销文件出具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下列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省财政厅。
(一)市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
(三)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撤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文件。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统一编号、统一印制。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跨越原审批机关管辖的,变更决定或者应作出更改的日期。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进行登记,并自变更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换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机构搬迁办公地点超出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的,搬迁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转送搬迁地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许可证遗失的,由代理记账机构承担责任,并及时向当地市财政部门挂失。上述报表丢失且无法找回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发。
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记账许可证。证件因故损坏,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办证件。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的,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交还当地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会计师继续教育,熟练掌握和使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每年参加会计师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4学分。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
(2) ) 全职员工的变动。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同级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就辽宁省好顺佳公告如下内容:
(一)姓名、办公地址、代理记账负责人、批准证书编号;
(二)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批准证书编号;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违法记录等事项。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依照《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8年8月11日发布的《辽宁省代理会计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386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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