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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8: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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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待完善的税收文件,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问题,顺佳带着这个问题拜访了他们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待完善的税收文件,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问题,顺佳带着这个问题拜访了他们的专业人员并进行了讨论。烟台企业代表陈经理解释如下: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
(1)报送综合收益纳税申报表,进行决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申报纳税:
1. 综合收益的取得以最终结算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需要结算综合收入的情况包括:
(一)从二处以上取得的综合收入,年度综合收入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二)劳务报酬、写作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一项或者多项所得,年度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三)预缴税款少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写作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分期代扣代缴,不得最后结算。”但是,当非居民个人转变为居民个人时,显然有必要进行最终结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8年第61号)第9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扣缴方法不变,且符合居民个人要求的,应当将基本情况的变化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经营收入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营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按年计算。纳税人应当自每月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最终结算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
(3)因移民而取消中国户口纳税申报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第62号通知)规定:
1. 纳税人在户口注销当年取得综合收入的,应当在户口注销前,对当年综合收入进行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一年度综合收入未结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口时一并办理注销户口纳税申报。
2.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对当年的营业收入进行清缴,并报送《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B);营业收入来源于二地以上的,还应当同时报送《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C)。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完成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口税务申报时一并清缴。
2. 最终结算时办理退税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在结算地办理退税。
在结算中申请退税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退税决算人和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退税决算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按照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办理退税。
规定的年度决算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确需结算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
5. 在最终结算中扣除特别附加扣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营业所得不具有综合所得的,每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依法确定的费用、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六万元中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将在处理最终结算时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2018]41号)第11条规定:“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部分(指医疗保险目录中自付部分)超过 万元的部分,在办理年度决算时,由纳税人在8万元以内扣除。
烟台金泰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做烟台……,烟台公司印章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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