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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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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借用:主营业务成本%2B其他业务成本怎么做会计原标题:注意:煤炭等大宗商贸行业的运输业务符合三个条件的,不应定性为虚假犯罪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借用:主营业务成本%2B 其他业务成本怎么做会计
原标题:注意:煤炭等大宗商贸行业的运输业务符合三个条件的,不应定性为虚假犯罪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依法审慎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虚增业绩、融资虚开非骗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贷款等用途,且未造成税收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依法决定不起诉的,移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本次检查《意见》为煤炭、矿产等大宗商品贸易行业运输业务虚开发票问题的处理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
一、煤炭、矿产等大宗商品贸易行业货物运输业务现状,造成虚开发票风险
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的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重,这与我国公路运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密切相关。几十年来,虽然我国公路运输有了相当大的发展,运输能力和运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我国公路运输的主体却呈现出“多、小、散”的特点。和弱”。除少数国有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管理外,运输业务的主体通常是个人零售客户和个人运力。在这种情况下,煤炭、矿产等大宗商品贸易行业需要大量道路运输能力的企业在采购运输服务时,通常只能从大量的私家车采购,只能依靠私家车来完成。运输工作。正是这种情况导致了生产和其他商业企业面临着严重的虚开发票问题。
一方面,煤炭、矿产等大型商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需要为其下游企业开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营运车辆不得向煤炭、采矿等商业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实际发生运输费用,必须开具销售发票,但无法获得全额运输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事实上,矿山、矿山等商贸行业面临的问题已经成为道路运输业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煤炭、矿产等行业涉嫌虚假开办货物运输业务的商业模式及法律分析
(1) 常见的商业模式
为解决购买运输服务后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带来了进项扣除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企业购买运输服务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争议最大的涉嫌假开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民营汽车与交通运输业务挂钩。即自营车辆或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寻找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运输企业,使自营车辆附在运输企业名下,由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服务根据个人经营的车辆的具体情况而定。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运输公司代为开具发票。即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运输企业,在自营车辆提供运输服务后,根据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代为向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操作的车辆。
(2) 商业模式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精神,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定性处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嫌虚假增值税发票案件,严格区分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以便作出正确处理。至于区分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意见》的表述。
对于没有虚拟开口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意见》主要规定了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三个要件,即主体必须是“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客观方面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造成税收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而是一般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本着《意见》的精神,我们对煤炭、矿产等行业的上述两种货物运输业务方式进行审查,可以做出不同的法律评价:
对于第一种经营模式,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4〕39号)规定的从属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隶属条件的,需根据《意见》精神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进而判断为一般税收行政违法行为仍属于刑事犯罪属于刑法层面的弄虚作假行为,不符合从属规定后不能认定为弄虚作假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开票企业与自营车辆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收票人不知情,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不能定性为虚假犯罪,但应视为虚假犯罪。将作为一般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第二种商业模式,需要根据上述三个要素进行具体分析。个人经营车辆与运输企业与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运输服务购销关系的,开具发票仅以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为目的,不具有欺骗性。增值税。因此,不会造成国税损失,不构成虚假犯罪,应按照一般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三,相关案件不起诉、无罪,符合《意见》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作出了明确指示,对交通运输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也产生了重要的指导意义。事实上,在此之前,已有不少案件本着《意见》精神处理。
案例一:“挂单”不起诉处理:(栾检公诉行部复[2018]12号)
案件要旨:开票方如实申报缴纳税款,主观上没有骗取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或有灭失的危险,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安顺捷货运公司主营业务为货物运输。该公司的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刘。 2011年至2013年,当地个体工商户想用自己的车辆为当地矿业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他们被介绍给具有货物运输资质的安顺捷公司,并同意由安顺捷公司向当地税务局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各矿业公司按面值向刘某预缴税款,支付每位车主的运费,刘某收到代开票的服务费。
2017年8月,滦平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发票对刘某立案。 2018年5月22日,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经营活动真实,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扣减税款,客观上不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为由,决定不予起诉。 .
案例二:善意索取发票不起诉:(渝金监行复[2019]105号)
案件要旨:不知开票公司不是关联公司,是善意收到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骗取国税的意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张某某自己的货车隶属于A运输公司从事汽车运输业务,长期为A公司运货。 2017年12月,为降低经营成本,A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要求张某某提供运输费用增加50万元以上。税票。张某某找到运输公司A财务负责人万某某,要求为其开具专票。万某某知道运输公司A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向张某某提出支付发票金额9%作为“好顺嘉费”的条件。张某某告诉杨某某,得知自己同意承担费用后,将A公司的相关账单信息传递给万某某。万某某通过邓某某实际控制的B汽车运输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A公司收到6张专票后,到税务机关进行核证扣减。事发后,A公司共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10万元。
检察院认为,A公司、杨某某不知道出具单位B运输公司并非张某某所属单位,主观上没有骗取国税的意图。本案所涉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善意取得,无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A公司。
案例三:“真代开”无罪:(2019传0802行初4号)
案例要旨:对于以实际交易名义开立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主观上骗取税款、故意缴纳税款,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不构成虚开罪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某某是西宏服务部的老板。先后与新广兴物流等3家公司建立货物运输关系,成为3家公司的货运代理。 2016年初,上述3家公司要求李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开具发票,他们找到文博物流公司(一般纳税人),向新广兴物流等3家公司开具发票,李某某向文博物流支付了面值的7%。管理费。 2016年2月以来,文博物流共开具货物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上述三家公司收到李某某交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扣缴了人民币税额。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要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本案法院认为,聘请他人代为开具发票不存在税务欺诈目的。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假税务欺诈的社会危害性相提并论,如果不能证明李某有骗取税款的意图,要求其他公司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确实属于此类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法的初衷,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防范煤炭、矿山等行业货物运输业务虚开风险的重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意见》明确了虚假开户行为必须是正确的,有助于司法实践处理大额交易。正确处理商贸企业运输业务虚开问题。同时,已有案例有力地证明,对大型商业企业运输业务虚开问题的处理,应从交易真实性、主观目的、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严格分析判断。上述情况表明,运输业务的经营模式并非全部涉嫌虚假开户犯罪,符合《意见》“三项要求”的虚假开户只需进行一般税收行政处理,处罚,符合隶属关系规定的,不构成犯罪。虚开犯罪不是虚开违法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煤炭、矿产等大型商业企业应依法开展运输业务,在日常经营和交易中注意防范涉税风险。
首先,如果运输业务是以挂靠的方式开展的,需要保留相关的协议、证明等材料。理论上,从属关系的建立不需要书面的从属协议,而只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建立从属关系仍存在误解。因此,为证明交易中存在关联关系,需要各主体签订书面锚定协议并妥善保管,以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对于购买运输服务的公司,还应了解开票运输公司与个人经营的车辆之间的关系,核实相关书面材料,避免因认定为虚假而受到牵连。
其次,对于实际的运输交易,应签订并保留运输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提供、发票开具、费用价格、支付方式等。,并保存相应的运输单证,运输价款的收付,应保存相应的汇款或收款凭证。上述书面信息的保留不仅有助于证明交易确实发生,而且可以证明其合法的商业目的。这样一来,一旦出现虚假开立的风险,就可以有效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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