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11-14 1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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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重组重组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应企业兼并、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的重组和转型,促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企业重组重组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适应企业兼并、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的重组和转型,促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资产评估、税收优惠和损失补偿等问题明确如下:
A企业合并,合并纳税处理
并购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新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存续(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企业解散的行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需要办理。合并、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由被合并、合并的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继承。
B企业依法合并或者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如下:
(1)纳税人待遇
(一)按照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和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存续企业,分别以其为纳税人;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其存续的企业为纳税人。被合并、合并企业的税务未尽事宜,由存续企业接管。
2. 企业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求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企业合并前未尽的税务事项,由新设企业接管。
(2)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
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资产不得按照企业为实现并购而评估的价值进行计价和折旧,应当按照并购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进行计价,按照资产在剩余折旧期内的净值进行折旧。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损益核算中,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根据评估估值进行调整并相应计算折旧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减税、免税优惠待遇的处理
1. 企业无论如何合并或合并,都不是新设企业,不应享受新设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合并、合并前企业应享受定期税收减免优惠待遇,且已享受期满,合并或合并后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待遇。
3.被合并、预合并企业的常规减税、免税优惠待遇未届满且期限相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被合并、预合并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至期限届满。
4. 各企业在合并、合并前享受的减税、免税期限未届满,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收规定继续享受优惠直至期满。合并、合并后不符合减税、免税优惠待遇的,按规定纳税。
(4)损失追偿的处理
1. 企业采用吸收、合并、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的,由被吸收、合并企业和符合纳税人要求的存续企业分别补足损失。合并、合并前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下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弥补,但被合并、合并后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收入弥补,存续企业不得用被合并、合并后的企业的收入弥补。
2. 企业采用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合并企业不具备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可以对各企业合并、合并前未弥补的业务损失征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足期限的剩余期间内,被并购企业应当逐年补足。
对于合并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合并的方式不一样,程序也一定不一样,所涉及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肯定也会不一样。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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