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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2: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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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我市拟于2007年11月1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n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我市拟于2007年11月1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n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计税标准计征。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纳税额。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在地与深圳土地所在地位于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当申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四。 2007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纳税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日至3月31日。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纳税额×2/12
对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2007年度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2007年度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减免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划拨资助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土地复垦和经批准的土地复垦和拟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之日起5年至10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用地。
六、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逾期缴纳的税款为滞纳金。每天将被罚款 5/10,000 的逾期税款。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并提交纳税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企业-大区划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在申报缴费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税务电话进行咨询。宣布。
20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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