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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15: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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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有网友问,说如果公司法人向公司法人账户缴款,是否可以直接打入实收资本?对于这样的问题,要说怎么做,首先要说这个“法人”是谁。我们的文字博大精深,也是“法人”,可以是法定代表...
有网友问,说如果公司法人向公司法人账户缴款,是否可以直接打入实收资本?
对于这样的问题,要说怎么做,首先要说这个“法人”是谁。我们的文字博大精深,也是“法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也可以指公司的法人。谁寄钱进来,寄什么样的钱,决定下一步做什么。
1. 是哪个“法人”?
如果“法人”是公司,那么进来的钱可能有多种用途,可能是公司支付的货款,也可能是还款等,所以没关系与实收资本。
如果“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有多种情况。
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是公司的股东。这个时候,作为公司的财务,是不能随意做账的。有必要与股东确认这笔钱的用途。可能是股东的投资款,也可能是股东之前借给公司的钱,现在正在还,也可能是股东借给公司的钱,暂时上缴了。因此,有必要查询和区分具体情况。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股东,那么就要搞清楚他为什么赚钱,是为了帮助股东出资吗?或偿还贷款。
因此,只有明确了付款人的身份和资金用途,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2.最后怎么办
搞清楚了资金的用途和用途之后,自然而然就要做些什么科目了。
如果法人是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突然有一笔钱进来,说是投资基金,那就让他做个说明,记在实缴——资本;如果股东说这是一笔借款,如果公司的临时营业额,或者长期借款,届时将归还,则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借款上注明。
如果法人不是公众如果你是公司的股东,你应该问这些钱是干什么用的。投资资金尽量由股东自行承担,并做好记录。如果是其他性质的资金,比如还款,则可以进行相应的冲销。
所以,遇到这样的问题,会计怎么做才是第二的,关键是要先搞清楚付款人的身份和付款的性质,再根据具体目的做会计。
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公司归我所有,钱归公司所有,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公司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不用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是不是老板的?老板转让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这么辛苦赚来的钱难道不是我能控制的吗?为什么税务局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觉得情有可原,但如果你作为负责报税的公司不严格把关,那公司就出大问题了。
老板向公司借钱被罚款70万
前段时间有个老板开公司,生意还不错。后来,他需要买房改善生活,于是向自己开的公司“借”了350万元买房。如果公司少了350万,就必须对账,所以公司当时的会计做了以下几点: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35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350万元
这笔借款已借款多年,一直与“其他应收款”挂钩,一直未归还。
让我们看看这种方法有什么问题?很多老板肯定会说我也一样!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先把一笔钱转到公司的账户,然后再转走。老板把钱转进去的时候做这个帐户的人:
借:银行存款
贷款:股本——老板入股
提取时,提取的资金也与“其他应收款”账户挂钩,作为股东贷款。返回。
上面的会计处理看似没有问题,但在今年“打税”的大环境下,这样做是致命的!
在对老板所在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当地税务局在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下发现老板多年未还的“借款”350万元。同志看到后拍桌子:这还不错,交税!最终,老板借来的350万按“利息、分红、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70万元,少缴税款处50%罚款35万元,共计105万元。这里的所有都是它的。
为什么借来的350万元是“利息、分红、红利收入”?
2003年,下发文件(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纳税年度,个人投资者应当投资于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并不是老板的小金库。
如果老板想向公司借钱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是违法的,除非是临时借款或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登记证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所有帐号报税务机关。
公司基本账户转到老板私人账户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公司贷款:
借款:其他应收款-所有者姓名
贷款:银行存款
稍后您将收到发票以证明其用途,可以用于购买材料或其他可允许的费用可以抵消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但是,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根据税法将被视为对老板的利润分配,您需要为这笔钱缴纳个人税。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出了一身冷汗,财务部赶紧查看他们的账簿,看看有没有这样的税务风险!
附: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的,无需备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2021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简化享受优惠政策的政策程序和程序。
还有很多朋友不了解这个政策,那么这篇文章就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备案。按照“放管服、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管理方式,实施“备案向备查逐步过渡”。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的,按规定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应的减免税栏目,即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要点:填写减免税栏,即刻享受申报,留存备查。
问: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应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的首次纳税申报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问: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时,何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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