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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17: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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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财务办会议关于2021年簿记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结合服务”...
财务办会议关于2021年簿记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结合服务”改革,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经营环境,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组织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16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审批前上报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执业人员变更》的有关规定,要组织地方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备案审计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2020年12月31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辖区迁移办公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批机关,并一次性通知需要补足全部内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问题清单,向社会公布,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不继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是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分证”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进一步做好自贸试验区“分证”改革的基础上,在区域内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代理权通过优化服务告知承诺。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承诺书范本,将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二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期限,自愿选择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如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记账许可。三是加强对承诺项目的事后核查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在会计领域进行违规、失信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四是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地区改革通报和承诺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宣传工作。五是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审批服务指导意见,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充分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六稳”、“六保”任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排放与监管相结合、相互重视,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职能由预审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行政执法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完善“双随机、一开”检查、承诺核查、重点专项检查方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对行业动态进行实时监管,实现更有效、更精准监管。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簿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增强法律威慑力,细化行政裁量权的种类、幅度,并采用程序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约见、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应采取联合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三是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区域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和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守信激励,对存在虚假承诺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如对会计代理机构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记录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行联合惩戒。
四是逐步推进电子许可证的生产和发放和申请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整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互联网+电子政务服务”等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推进电子认证体系建设和应用试点工作,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电子认证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全国互信互认,为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质提供了更大便利。一是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局等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建设地方电子印章系统,按照国家标准制作、收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为记账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制作、发放、申请提供印章签字、核销等功能。二是做好地方电子印章系统与财政部电子认证系统的适配工作,保证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无缝连接,能够生成记账许可证的电子证书与行政审批部门的电子印章。三是增强风险防控意识,细化系统运行流程,完善安全防控机制,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的数据提供安全支撑,确保系统安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四是加强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电子许可证制度推广应用情况的跟踪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会计司。
五、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各区域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1年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情况。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机关报送备案材料;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不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行业协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可疑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对确有虚假信息的行业协会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工作引导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建立、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工作新格局。
六、加强区域记账管理的总结分析
省级财政部门要开展代理记账和代理记账管理工作,向2020年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形成区域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区域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监管服务”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区域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厅杨硕
联系电话:13826528954
邮箱地址:yangshuo@
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月26日
代理记账资格如何办理
代理记账资质办理如下: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应向当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2、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会计人员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书面承诺;全职员工在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4、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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