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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14: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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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标题:6500万元应收账款未确认3名注册会计师被判刑!毛某某等三人以文书重大失实罪作出一审判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0)冀0581行初110号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标题:6500万元应收账款未确认3名注册会计师被判刑!
毛某某等三人以文书重大失实罪作出一审判决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冀0581行初110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满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地吉林省吉林市,现居住吉林省、吉林省市; 2019年8月22日,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梅河口市逮捕。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裁定,于2020年3月17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志宏,吉林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韩国国籍,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地吉林省吉林市,现居住在吉林省吉林市; 2019年8月22日,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裁定,2020年3月17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峰,吉林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迟某某,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户籍吉林省吉林市,现居住吉林省吉林市; 2019年8月22日,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梅河口市逮捕。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裁定,于2020年3月17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明哲,吉林好比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监二部行复[2020]2号起诉书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起诉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池某某。 2020年3月17日 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公诉,同日受理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夏林。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常志宏、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峰、被告人迟某某及其辩护人熊明哲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试用后发现:
2015年5月,吉林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投”)拟收购吉林博达生化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简称“国投”)为“广泛的公司”)。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迟某某作为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国投委托对被收购博达公司的资产、债务和债权进行审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确认函,2015年4月30日,博大公司未确认虚增的中新化工酒类销售业务应收款人民币百万元是否属实.在这种情况下,将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导致博大净资产虚增1万元,收购方国投损失1万元。
另经查明,2019年8月21日,梅河口市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迟某某移交梅河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迟某某对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事实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法律依据续、户籍证明、到账流程、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博达公司往来账户说明及明细账、应收账款查询函、付款审批表、电子银行凭证、备案凭证、审计报告、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博大公司对中信公司的指示、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已归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迟某某作为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博大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作出重大失实陈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院应予支持。毛某某、李某某、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庭审中,毛某某、李某某、池某某同意认罪认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判刑。考虑到对三名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对社会危害较小,本着刑教结合的原则,本院决定对毛某某、李某某、迟某某从轻处罚。法律,所有人都被判缓刑。三被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被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XX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试用期的试用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试用期一年,罚款一万元。 (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XX年逾期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果您不服本判决,您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上诉副本。
审判长王继玲
人民陪审员姚星海
人民陪审员高飞
. 2009 年 3 月 31 日
金作平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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