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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1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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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并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代理记账业务有健全的内部规范。
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的会计业务,并得到记账机构的独立评价和认可。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和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书面承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办理代理记账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一次;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信息: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公司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包括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凭证的填写、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的传输程序和签字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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