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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09:43:37
2014
内容摘要:概念定义的选择目前,税收管理人员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流派。也就是说,有一种学派认为,税管制度与以往的税管制度相比,是去掉了征管两个职责,既是征管又是检查。持这种观点的人将税务管理人员定义为在基层税务...
概念定义的选择 目前,税收管理人员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流派。也就是说,有一种学派认为,税管制度与以往的税管制度相比,是去掉了征管两个职责,既是征管又是检查。持这种观点的人将税务管理人员定义为在基层税务管理机构从事税务管理的税务人员。另一种学派认为,管理一词的内涵应进一步缩小和具体化。因此,有税务管理人员,是指在基层税务机关从事税源管理的税务人员。两者的相似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同之处是耐人寻味的。
那么在税收管理者、税收管理和税源管理的定义中,哪个更适合作为关键词呢?毫无疑问,税收管理过于笼统和过大。税源管理相对狭窄,容易搞清楚。两者的内涵和外延的区别对于税务工作者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不同也带来了税务人员身份或职责分工的差异。如果把所有从事税务管理的人都称为税务官,那么除基层税务稽查员和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工作的税务官之外的其他税务官,都应该属于税务官的范畴。而只有从事税源管理的人才称为管理者,这个群体理论上应该小于上述群体。所以,既然叫系统,首先要解决控制谁的程度,再解决控制谁的程度。是关于提出和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将税务管理人员定义为基层税务机关按部门(行业)管理税源,服从税源管理的工作人员。部。这个定义告诉我们,税收管理者是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提出的。那么,为什么不把从事税收管理的人统称为管理者,只把从事税源管理的人称为管理者呢?现在提出的管理员系统与过去的特殊管理员有什么区别,或者为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我国征税在征管体系的演进过程中,是一种思维方式。
税务管理员系统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民营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税种多征的复合税制的需要,以税收征管的形式,实行分税、定户(区、区)管理模式。各税种的划分体现在,按照生产环节货物税、工商户工商税、地方税三条线,设置三部(股)进行管理。固定住户管理体现在大中城镇基本以产业为主,小城镇则按区域或产业与区域相结合的方式管理。这可以称为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雏形。显然,这个原型是建立在分税管理的基础上的。
纯粹的税务专员制度诞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 1956年全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全面进入计划经济建设时代。为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税收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税制改革结束时,国有企业只缴纳一种税,集体企业只缴纳两种税。因此,在征管方面不再需要继续实行分税管理的形式。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成员到户,每个税务管理机构将征收管理和稽查集中在一个人的征管模式。可见,税管制度在历史上有两个最大的特点,即每项税收管理和征收管理都由一个人进行。
此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面,全国上下自下而上进行了大量探索。但看这些改革的共同特点,就是解决一个人或一个人的弊端。到上世纪末,全国基层税务机关基本建立了税收征管、税收稽查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征管体制。在更好地解决分权问题的同时,弱化税基特别是税源管理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税收征管中,管理和淡化责任的弊端已经显现,导致大量纳税人漏征、漏管,纳税申报不准确、不真实,税源不明确、不明确。电脑监控的信息数据,变成了数字游戏和垃圾信息。税务稽查的依赖度越来越高。税收收入突飞猛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也在突飞猛进。税务机关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在改革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归根结底,没有把家管和管管结合起来,尤其是管什么,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税源实施户籍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因此,税务官的诞生首先应该以此为基础。也就是说,起源是基于税源户籍管理的。另一方面,将不从事税务稽查、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工作的税务人员称为税务管理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很容易回归旧的税收征管方式,划分他们的工作职责依次进行。但是,如果只将主要负责税源户籍管理的人员称为税务管理员,其他人员如纳税评估、税负核定、税务检查(这里指不涉及税务的日常检查)备案和清理遗漏))的职责分离,分配给其他人员负责落实,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明确,分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环节。所以,谁管谁就更具体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更好地解决蔬菜管理、淡化责任的顽固问题。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需提交文件
一、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销售;
(二)未竣工、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
(3)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让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即使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可售楼面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尚未完成销售;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前清算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流程
对符合清算条件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应当自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符合二次清算条件的项目,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是否清算;确定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材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件(参考表见附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土地使用、开发、销售、关联交易、融资、纳税等基本情况。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
(三)工程竣工决算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结息通知书、工程工程合同结算文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资料、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销售证明材料,如进度表、预售许可证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的会计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复印件的会计凭证。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的清算项目,还应当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税务清算税务证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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