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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09: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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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供热企业收取的供暖费收入如何核算收入可以分期确认。供暖需根据收入金额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应缴增值税金额=取暖费/(1+13)*13但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可计入分期销售税;...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暖费收入如何核算
收入可以分期确认。
供暖需根据收入金额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13
应缴增值税金额=取暖费/(1+13)*13
但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可计入分期销售税;所得税于收到合同之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期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供热企业收取供暖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方: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供热企业取暖费收入的税收处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供暖的增值税税率、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占13。
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三北”地区(“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 、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将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税务处理
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供热企业销售自产供暖或者购买供暖供热销售的,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国家对供热企业销售供热的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居民供热,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由单位代为支付的供暖费。热能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能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能产品生产企业,按照热能产品经营企业从居民实际取得的取暖费收入占居民取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经营企业。同时,自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供热企业为居民供暖的厂房和土地继续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为居民供热,又为单位供热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取暖费收入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费。占企业总收入。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供热企业向企业销售供热供生产经营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应当缴纳增值税。出售给居民使用,可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向供热企业采购供热供职工使用时,应在销售合同中特别注明供本单位职工自用。只有这样,供热企业销售的供暖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免征增值税。
2.供热企业享受取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核算销售额的分别为,不减免税。”财税[2011]118号第1条第2款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取暖费收入,按照《中华民国》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享受免增值税待遇。比如,对于已经安装了水暖的居民,一些供热公司会在收取供暖费的同时,向他们收取一定的水暖费。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供热企业不对居民收取的供暖费和水供暖费分别开具账单并单独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供暖费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3. 开具免征增值税取暖费收入发票
根据《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780号),销售免税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供热企业一般采用以下方式向居民开具供暖账单:
(一)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住宅供暖费时,可以以居民的名义一一开具发票。虽然会增加供热企业的工作量,但方便他们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供暖费收入。
(2)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向居民开具账单,由供热公司和物业公司统一结算。根据《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供暖费不征收营业税,仅从事这个机构。营业税是对从业务中获得的费用收入征收的。
4.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所得税。
(一)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号)一、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贴息等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直接减免。增值税及征收即退、征收后退、征收后退的各种税费,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根据该规定,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征后返还、增值税征后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 .出口退还增值税不是财政资金。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国家投资的、按规定缴纳的以外,应当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资金使用后返还本金。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所得总额中扣除。同时,《财政部 关于专项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1条规定,企业取得应计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转入收入总额,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非应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行业可以为专项资金提供专项资金。文件;
财政部门或者其他分配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发生的支出。
根据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增值税直接减免税,即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应计入当年。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个条件的,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征收增值税应从当年总收入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免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关于将减免退还的流转税纳入企业利润所得税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4号规定:“减免流转税,企业免征或返还(包括即退、先征等)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指定用途项目外,应计入企业利润,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直接减免、即退的,计入企业当年利润。对企业实际获得退税或者退税当年的企业利润征税。” 《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62号)财政部 财政部通知《关于将减免退还流转税纳入企业利润所得税征管办法》(94)财税字第074号已废止。但财政部、关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税(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资金是指财政补贴,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补贴、贷款贴息等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费、即收即退、收后退、收后退。税。根据该规定,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而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不计入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因此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不计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 ,不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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