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10-09 09: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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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活中有很多老板说:“我开了公司,钱就是公司,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后的结论是,公司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可以怎么用它,它是左口袋放进右口袋,没有税。或者是吗?公司的钱是老板的吗...
生活中有很多老板说:“我开了公司,钱就是公司,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后的结论是,公司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可以怎么用它,它是左口袋放进右口袋,没有税。
或者是吗?公司的钱是老板的吗?老板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难道我不能控制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吗?为什么税务局想要分一杯羹?
你的老板不懂税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你不严格检查你的纳税申报单,公司就会有大问题。
老板因向公司借钱而被罚款70万元
另一位老板彴某公司在一家生意相当不错的公司下了台,那么你就需要买房改善更好的生活了,于是公司从自己那里“借”了350万买房。公司不到350万那就一定要做平啊,所以当时公司的账务是要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款: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35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350万元
在“其他应收款”项下,这笔贷款多年未偿还。
这样做有什么问题吗?我相信很多老板都会说我也是这么做的!
还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是先把一笔钱转到公司的账户里转一圈之后再转走的,当老板把钱转进去的时候是这样的:
借:银行存款
贷款:股权——老板的股份
提现也就是将提现资金作为股东贷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很长时间不予退还。
这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但在今年的“税收打击”气候下,这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收税务局对该老板的公司税务进行检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中发现了该老板转去多年未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务局的同志见表一拍后:这个还得,纳税!最后,老板借款的350万元按照“利息、股息、奖金所得”计划征收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的税款按50%的比例罚款35万元,共计 亿所以没有。
为什么350万美元的借款被认为是“利息、股息和奖金收入”?
2003年,它发布了一份文件(财税[2003]158号),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其投资企业借款(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该借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不返还,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偿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息,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奖金收入”项目征收。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却不是老板的口袋,老板从公司的账户里拿走资金,时间长了不拿去做别的什么也不好。
如果老板想向公司借钱怎么办?
一般来说,除临时借款或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外,这样做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从公司基本账户转钱到老板私人账户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从公司贷款:
借:其他应收款-所有者姓名
借: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目的可以是购买的材料或其他费用允许作为费用计算,可以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款: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信用: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但如果贷款期限超过1年,根据税法将被视为对老板的个人利润分配,并按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讶出了一身冷汗,财主赶紧看看自己的账本,是不是有这样的纳税风险!
附: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不需要经过备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管进服务”税制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经营环境,更好办好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实际事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办理流程和服务的公告》(2021年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和享受优惠政策程序。
还有很多合作伙伴不了解这个政策,所以本文将给大家详细的解读。
问: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存档。按照“管服并举”改革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模式,实现由备案向留存备查的转变。《公告》第一条明确,适用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上填写相应的减免税栏,并保留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备查。
重点:填写减免税一栏,享受申报,保存资料备查。
问:纳税人即适用增值税征收退税政策,什么时候提交证明材料?
公告第2条明确规定:“罗立即退还税款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第一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问: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什么时候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之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当你遇到困难时,不要以为它们是不可克服的。世上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只要你有勇气去克服。网牛同学约股东向公司借钱怎么做账?提问,老师已经整理出了答案,现在就以文章的方式给大家展示,下面大家和方丈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股东向公司借款,通过“其他应收账款”科目入账,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借: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偿还的,未偿还的贷款,可以视为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股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20号),对期限超过1年、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说,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一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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