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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09: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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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附属公司经营概况挂靠是实际施工人员无资质借用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或低资质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的违法行为。关联方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关联方不具...
一、附属公司经营概况
挂靠是实际施工人员无资质借用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或低资质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的违法行为。关联方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关联方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与建设工程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附属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工程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工程的手段和能力;附属方向附属施工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管理费用”
而所附企业只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代其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关联经营使关联企业面临以下风险:贷款资质企业在施工合同中面临风险。一旦关联单位出现合同违约,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关联企业应首先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借资质的企业面临承担人工成本的风险,实际施工单位拖欠的材料费、机械设备租金;发包人被告知不是承包人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可以根据实际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法院收取费用,结算工程款。实际施工不合格的,发包人只能要求直接支付工程款;合同规定了非法分包或非法分包的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合同主张权利;因附件纠纷向公路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没收《附件协议》约定的附件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处以罚款,并减轻行政处罚直至资质注销。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的关联业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关联企业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工程招投标等不规范的现象也比较多,企业为了生存,使得建筑企业的关联业务是现阶段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探讨这样的业务活动非法性问题主要是探讨关联管理的会计处理。
二是关联经营的会计处理
对于考虑关联企业的会计核算分为两部分:通常根据关联形式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关联个人类是关联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证书或证书较低的企业关联有资质的企业,这对于两者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讨论。
第一类:在这种情况下,附属于合格施工企业的个人只能作为个人企业的内部合同来处理,即既不违反施工法律,又规避了税务风险。
关联公司一般只支付管理费,其他问题(包括企业所得税)由关联公司承担。附件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提取合同价格的百分比;
2. 合同价款扣除一个百分点后,结算价款高于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扣除一个百分点;
3、按附件固定收费。
作为一个财务管理人员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甲方过户后,能否再次过户给关联人;二是每次过户都必须由关联人提供发票;三是项目结算后关联人,必须向纳税单位缴纳税单必须返还原件。
【案例】关联公司中标200万元项目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关联公司管理费为300万元,共计6万元。资金汇兑设立:“施工队汇兑结算”(或“内部汇兑”,或设置应收账款项下的内部汇兑明细进行核算)会计科目。
1. 甲方拨付款项:借款:银行存款200借款:应收账款** 2002年甲方拨付关联单位项目资金:借款:内部交易** 194项目借款:现金(存款)
1943年关联方提供发票时:(1)材料发票借用:工程建设**工程造价(非人工费)100学分:内部兑换(2)工资借用:工程建设60学分:内部兑换60同时:
(借款:应付工资60借款:应付工资60)(3)、税单:借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税费=200*5= 10万元借款:所得税:=200*3= 6万元借款:内部汇兑
(4)项目结算:借款:应收账款**甲方
208借款:工程结算2085,结转工程结算项目:(假设结算金额为208万元)借款:工程结算=100+60+10= 208万元借款:工程建设-毛利=208-170= 38万元借款:工程建设----成本工程1706,结转收入成本借款:主营业务成本=160借款:主营业务税收及附加10借款:工程建设**毛利38借款:主营业务收入
第二类:对有资质的企业附加无资质或低资质的企业。我们将此情况视为会计处理的分包:
【案例】大盛建设公司以板南建设公司名义与甲方流水线开发公司签订营销中心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000万元。大圣公司与普通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大圣公司按合同总价支付普通公司联营费(含2项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相关营业税及附加费用由大圣公司负担,以普通公司名义支付。那么,大圣公司与普通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正规的会计处理呢?
首先,关联公司——普通建筑的会计处理:
1. 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结算款项后,根据对账单及发票回执进行处理。
收到圣公司成本单,如800,拨款借款:工程建设-合同成本800借款:应付账款-圣800借款:应付账款-圣800借款:银行存款8003,
给甲方开具施工安装发票1000张,用于收入和税收抵扣:主营业务成本800工程建设-合同毛利200抵扣:主营业务营业收入1000借款:主营营业税和附加1000* =借款:应交税金-营业税1000*3=30
应纳税额-城市税30*7=其他应纳-教育附加30*3=其他应纳-地方教育附加30*2= 4,
结转工程建设和工程结算贷款:工程结算1000贷款:工程建设-合同成本800工程建设-合同毛利200
此外,关联公司-大圣大厦的会计处理:
1、实际施工时,施工费用的账单,按普通公司签收的费用账单交单(附公司的各种费用账单,必须附公司——普通建筑为名称,否则,公司将拒收。)借款:应收账款-普通800借款:银行存款8002
经计算,应收项目结算普通公司1000-(1000* +1000*)=,而公司实际支出为800,差额处视同应收账款,抵扣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税金(这是建房的劣势)。
因此,此时大圣建筑应向普通建筑开具施工安装发票,以获得金额的回收,否则普通公司将以没有相应的成本账单为由拒绝支付差额。借款:应收账款-普通(=)借款:主营业务收入,
获得普通建设转让项目结算贷款:应收账款——普通从上面的流程中可以看出,由关联公司普通楼房关联费用1000 *实际上是没有单独征税的,实际上,这种业务相当于普通公司的一次内部结算,此时的一个公司只是另一个普通公司带着施工队,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当然,这是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明确彼此的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如果上市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外部税务责任,那么关联公司就是税务责任那么,由悬挂公司收取的附加费就要由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1. 在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实行承包、租赁、联营经营,承包方、承租方、联营方(以下简称承包方)有纳税行为,承包方以业主、出租人、联营方(以下简称业主)名义经营,并由业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业主为纳税人,否则为承包商为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同仍然是以酒店的名义经营的,商业登记也没有做任何改变,所以酒店仍然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至于分配合同的结果是内部分配,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缴纳。
3.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酒店有义务代扣代缴承包商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个人为企事业单位按照承包或租赁经营所作的所得税通知(国水法[1994]179)规定,(1)个人承包、租户管理企业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该企业,无论其分配情况如何,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经营者、承租经营经营者依照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承包方或者承租方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一定的收入。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纳税,适用五级至四十五级九级累进税率。承包方、承租方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承包方、承租方支付一定费用,企业的经营成果属于承包方、承租方的,承包方、承租方取得的收入,按照承包、承租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项目征税;(二)实行个体承包后,租赁企业如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应与个体工商户一致(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信息,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春风十里不如你违章自白表的会计分录
温涛段2017-08-24
近日,网上又出现了几份《建筑行业附属管理会计分录》。
“建筑行业有专门的条目吗?!”如果你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你一定会很惊讶。
是的,确实有,而且包括“采购建筑材料”、“收取工程进度款”、“扣除管理费”几个部分。当然,网上的一些评论告诉我们:
——“依恋能这么明目张胆吗?”
——“虽然从来没有做过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这个会计核算我觉得是有的,就是关联方作为会计主体,签订合同、收发票、开票,不做收入成本,其实都是通过函授课程在会计处理,这个操作等于表示它借给别人,资质是建筑,关联方的业务是这样的工装操作吗?”
——“其他业务收入??”这是明目张胆的吗?”
老实说,这种“财税知识”的传播让作者既惊讶又感到有趣。令人惊讶的是,今天的财税圈真是太牛了,竟然大楼在这个工作日公开隐瞒行业秘密整出了专门的会计分录;可笑的是,对大楼吊靠这种属于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如果财务人员真的据此操作,这几项会计分录不是最好的自白吗?当然,作为老板可怜,你花钱的会计请,按江湖秘籍做一些“建筑业挂靠治理”的专有会计条目,帮助你轻松坦白了自己。
慢慢地,经过一番想象,笔者突然想到了发明和传播“建筑行业附设经营会计分录”这一世界秘密,是不是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派到财税圈的卧底啊,让这些“信傻、傻”的会计自报公司的违法行为。
中国《建筑法》明确禁止建筑工程挂靠,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以任何形式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和以企业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建商非法分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际施工不合格借用合格施工公司是建设工程以他人名义承包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
现在知道建筑业附治理的违法属性了,那么,下面这些其实都是违法行为投案单《建筑业附治理专项会计入账》,你还敢按照这个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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