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09-29 14: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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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是一个逐利的组织,所以必须有财务系统,财务系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负责融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销管理等。总而言之,它是公司的“经济命脉”,公司的钱和钱都被这条“经济命脉”所控制,自然就成了一些人...
公司是一个逐利的组织,所以必须有财务系统,财务系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负责融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销管理等。
总而言之,它是公司的“经济命脉”,公司的钱和钱都被这条“经济命脉”所控制,自然就成了一些人眼中的“肉骨头”。
可以说,许多非法经济体都想通过干预体制来取得成功,所以在体制内很容易发生非法活动。
其中最常见的是“假账”。
也就是说,不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也不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公务的账目。
其主要方式有:1.;伪造、变造记录、凭证的; . 抓住资产;3。(四)隐瞒、删除交易项目;(五)记录虚假交易或事故;故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如何理解这些方法?以下是一些例子:
1. 就是“阴阳合同”,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准备两份,一份是给相关部门看的,用于纳税,金额比较小;另一份是补足剩下的钱,不要走在纳税前面。
2. 一般是指通过伪造凭证扣押资产,建立“小金库”的目的。这些小金库属于个人,个人可以使用。
3.即“隐性收入”,因为“税”本身就是收入乘以税率,缴纳低税的方式就是“减少”收入,所以一些企业在缴纳个人工资时,只以其他方式支付一部分。
4. 例如,当一些公司制作一部电影时,他们不需要那么多的人,但他们指定1000人和他们拍摄了几个月。这些都是虚假成本,但可以抵消很多税收。
5. 是指在票据上使用不一致的会计政策来掩盖事实真相,如在票据上说明折旧时采用平均折旧法进行快速折旧。
可以看出,这些方式都是基于不同的目的,或者是老板为公司激励会计,或者是会计为公司主动请示,或者个人贪欲为......这也回答了公司财务造假,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有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事处罚。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企业财产核算不实的情况下,由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直接负责人即被授权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财务控制人等。直接负责人一般是经营者,如会计。
要想知道是直接责任人还是直接责任人对财务造假负责,就需要根据一开始描述的造假方式和目的来分析具体问题。
如果是故意的,如老板为了偷税、授信、项目等,要求会计伪造、篡改记录或凭证,隐瞒或删除交易,记录虚假交易或事故,故意使用不正当的会计政策等欺诈会计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和会计当然要承担责任,除非会计是被唆使和胁迫的,你需要有自己唆使和胁迫的有力证据才能免责。
例如,在明星郑S逃税7000万元时,张H帮她操作逃税,郑S需要缴纳的罚款总额为1亿元,张H还被罚了两倍的罚款,3227万元。
如果存在串通,即会计人员主动向老板请示,老板也点头同意,则会计人员伪造记录或凭证,隐瞒或删除交易项目,记录虚假交易或事故,故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二者对会计舞弊负有同等责任。
这种情况没有例外。
比如在范BB的案例中,如果她所在的公司法人的会计来找她申请虚假申报,范BB想了想同意了,所以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如是个人为了满足贪欲而是,对方没有分享任何回扣、战利品,同时积极配合侦查,在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所以当然由个人负责。
如后达90 W卓玛被要求担任出纳同时担任会计,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购物、赌博、利用自己的职位进行掩饰、虚构后,删除了一些交易事项,保留了一些证据,通过网银将公司的96为215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最终花掉了215多万元,于是她被判贪污罪。
但如果是高层领导的失职先于个人的贪欲,也会受到惩罚。
在本案中,不仅道卓玛被判刑,其领导、法人代表刘子兴也被逮捕,因为他让道卓玛担任出纳和会计,导致她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所以将刘子兴以“玩忽职守”的罪名定罪处罚。
所以还是那句话,其实公司的财产造假账谁来承担责任,还是要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保持真实,“出淤泥而不染,卓青莲而不妖”是不负责任的,但在其他案件中就很难说了。
这篇文章里所有的名字都是假名。
这家公司负责投资
会计是很容易的。
B:银行存款
C:其他应付款项-法人
借:固定资产
D: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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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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