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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11: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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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支付内部员工出差等所需的现金,以支出凭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借:其他应收款信用:手头现金旅行者退还的剩余旅费支付结算时借款:手头现金(以实际收到现金为准)行政费用(根据应报销金额)贷方:其他...
支付内部员工出差等所需的现金,以支出凭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借:其他应收款
信用:手头现金
旅行者退还的剩余旅费 支付结算时借款:手头现金(以实际收到现金为准)
行政费用(根据应报销金额)
贷方:其他应收款(按实际借出现金)
或者:
借:其他应收款
信用:手头现金
借:手头现金
行政费用
信用;其他应收款
内容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
1、应收各种赔偿金和罚款。因企业财产意外损失等应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偿金。
2.出租包装应收租金。
3.应向员工收取的各种预付款,如为员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员工承担的医疗费、房租等。
4. 押金,如租用包装的押金
5、各种其他应收款和暂时性款项。
6、储备金(分配给企业各职能部门、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的储备金)。
如何偿还公司内部贷款
老板可以向公司借钱吗?会计这样做风险很大!现在检查自己!
近日,一份关于公司向个人股东提供贷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文件在财税朋友圈频频转发。
提醒大家:企业在向个人股东提供贷款时,需要注意涉税问题。建议企业不仅要准确掌握涉税办理细节,还要建立风险管控体系,防范税务风险。
(图片小影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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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出现在屏幕上
财税人士朋友圈
事件起因源于2010年初某公司向某位个人股东提供贷款。
2010年初,博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豪公司)借给股东苏某300万元、洪某265万元、倪305万元,共计870万元。上述借款均未用于博豪公司的生产经营。 2012 年 5 月,三名股东偿还了借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博豪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并于202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确认博豪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万元。 ,责令其扣除并支付。
博豪公司认为:
税务机关认为:
双方协商不成,博豪公司申请行政复议。 ,支付的决定。博豪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博豪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博豪公司的上诉。再审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博豪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本案已告一段落,博豪公司需对个人股东借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补足相应税款。
2
老板的贷款
涉税问题引发热议
终审判决出炉后,虽然大家对本案看法不一,但均不约而同地提到,个人股东贷款后续税务处理问题值得企业和个人股东共同关注。
在实践中,个人股东向股份公司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
法律不禁止个人股东从其投资公司借款,除非是撤资。
从商业角度看,个人股东从其投资公司获得的贷款一般分为业务相关和非业务相关两种。与业务相关的贷款一般包括差旅费、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临时贷款等;与经营无关的贷款包括个人金融贷款。对于个人股东的经营性借款,税法没有特别规定,借款个人和借款公司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及其股东有与经营无关的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公序良俗。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借款行为,注意可能的纳税义务。
对于个人股东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行为,税收处理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代缴贷款利息增值税及附加税、代扣代缴企业贷款所得税。利息收入。
为防止个人股东无限期偿还企业贷款,财政部、于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文,以下简称158号文,规定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未归还,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可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股利分配。计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外,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贷款也将涉及相关权益的税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贷款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贷款利息。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贷款,是为获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因此,企业向个人股东收取的贷款利息按规定计算支付,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有关规定缴纳。对于这笔利息收入,企业还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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