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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1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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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20号公告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一)单用途卡发行机构或者发卡机构(以下统称“发卡机构”)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通过充值获得的预付卡——用途卡持有人资金无需缴纳增值税。发卡机构可...
根据20号公告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一)单用途卡发行机构或者发卡机构(以下统称“发卡机构”)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通过充值获得的预付卡——用途卡持有人 资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发卡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机构和充值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0号公告53号单独规定“不销售不征税项目”,其中包括601“预付卡销售及充值”、602“自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预付款”、603“有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
使用“未销售的非应税项目”代码,在发票税率栏填写“非应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 1、企业购卡后,取得发票税率栏目为“未征税”的普通发票。如果不使用,暂时不能在税前扣除。建议按“预付款”的性质计算。 ;2.购卡后使用的,相应的结转成本费用应在税前扣除。
(1) 如果您使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您只能获得购物清单。因此,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应持购买卡发票和购物清单复印件入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办公用品; (2)如用于职工福利,需提供购买卡发票复印件、昂坪卡收据签字记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个人所得税必须在本年度代扣代缴) (三)用于销售费用或商务招待的,应附有购买卡发票复印件及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公司在超市购买的购物卡(预付卡)应在具体使用目的未确定前进行充值“其他应收款”或“预付款项”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预收款——购物卡,
贷方: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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