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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14: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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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子公司借款,母公司如何处理财务和税务?彭Huaiwen问题描述: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母公司收到了短期贷款,并将其发给了子公司。其实一...
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子公司借款,母公司如何处理财务和税务?
彭Huaiwen
问题描述: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母公司收到了短期贷款,并将其发给了子公司。其实一直是子公司在使用贷款,但是银行开的带利息的发票还是母公司。
请问:1。母公司和子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会计?母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类似上述咨询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主要问题是税务处理。在咨询问题中,母子公司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下面将逐一分析。
一、母子公司间资金借贷涉及的增值税、发票等问题
(1)母子公司资本借贷增值税的规定与分析
1.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发[2019]20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2.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在统一借贷还款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集团下属财务公司收取的利息,按不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免征增值税。集中贷款人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或者债券票面利率的,应当足额缴纳增值税。
集中借款、集中还款是指:
(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后,将借款资金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向下属单位收取业务,用于向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偿还本息。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国外债券后,他的钱由集团旗下的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单位系统借款全部返还借款合同和分配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回本息,然后转移给企业集团,统一返还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债券或购买方的业务。
3.税务相关咨询问题分析
(1)由于咨询问题中的母子公司需要支付利息,不是一种自由借贷行为,不能适用财税[2019]20第3条。
(2)能否实行“一借一贷”的免税政策?
“统借统贷”主要针对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是否构成企业集团是适用“一借一贷”免税政策的条件之一。
《国务院关于撤销若干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的批准登记。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协调取消企业集团审批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企业须知[2018]139号),企业集团不再单独登记或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在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中提出,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注册数量进行审查。
二是加强企业集团的信息宣传。企业集团被撤销审批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集团名称及其成员信息。在本通知签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注册证》的,不得再行颁发。
享受免征“统一借贷、统一借贷”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和集团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企业集团已核准注册并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②母公司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
因此,如果母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则咨询案例中的情况符合免征增值税的“统借统贷”条件。否则,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发票的开具
母公司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并符合“一统借款一统借款”免征增值税的要求,或者母公司的借款行为不能免征增值税,说明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告2018年28日),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它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符合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如果是“统借统借”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2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咨询案例中,母公司获得一个单位,没有盈利。因此,有两种方法:
1. 先确认“利息收入”,再确认“利息支出”。
2. 收到的利息直接从“利息费用”中抵销。
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对简单。
(2)子公司利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子公司的利息费用要经过母公司的“架设者”,所以不能算作金融机构的直接借款利息费用,只能算作非金融机构的关联公司。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关于利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整理如下:
上述规定中,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外除了对税前扣除的影响外,债权和股权投资的比例以及应支付的足额资本也会影响税前扣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影响外,子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也需要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税法规定如下:
因此,如果属于应资本化的利息费用,不是直接将利息费用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是应资本化,然后按照资产的税务规定,在后期折旧、成本、摊销等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印花税问题
母子公司的资金贷款行为,一般不需要拟缴纳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暂行规定》中所列的应税“贷款合同”,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签订的贷款合同”。
如其中一家子公司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则须缴付印花税。“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是指需要取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企业机构。常见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金融办(局)批准设立的,因为没有《金融牌照》,无法计算税收法规上的金融机构。
四、母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一)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1. 向银行贷款
B:银行存款
贷款:短期贷款
2. 贷款子公司
借方:其他应收款,等等
D:银行存款
3.从子公司收取利息
B:银行存款
D: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注: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加上“应缴税款-单纯税款”。
4. 支付银行利息
B: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D:银行存款
(二)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1. 接收贷款转帐资金
B:银行存款
贷款:短期贷款
2. 应计利息
借款: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C: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
B:应付利息
D: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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