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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1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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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背景: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在又设立了北京分公司。(2)北京分公司在北京独立报税(北京分公司已经在北京注册并申请了税务登记证,已经开始每月报税)(3)北京分公司暂时不设立业务,只管理日常费用和...
背景:
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在又设立了北京分公司。(2)北京分公司在北京独立报税(北京分公司已经在北京注册并申请了税务登记证,已经开始每月报税)(3)北京分公司暂时不设立业务,只管理日常费用和固定资产问题:(1)一般来说,独立分公司登记是什么意思,独立登记的范围是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吗?(2)北京分公司已经在北京注册,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北京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的一套财务科目,独立出具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3)分公司毕竟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务是否应该并入总公司的财务?如果是这样,那么分公司财务独立的意义是什么(4)北京分公司独立设立财务账户进行财务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如果北京分公司只管理费用,没有业务,那么税务机关会对纳税申报进行检查?(目前北京分公司业务暂由上海总公司审核)
(一)公司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公司在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2)在税务登记过程中,子公司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选择独立核算或不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指对单位的业务经营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有一定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独立开展业务经营,能够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独立核算损益,独立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具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制度。非独立会计又称记帐系统,它是单位的经营活动与日常业务有关的数据,每天或固定不变上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情况下,上级拨付一定数量的营运资金从事经营活动,所有收入全部上缴,所有支出全部报销给上级。它不单独计算损益,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单核算。
(3)《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水发[2006]37号)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到生产、经营或者履行纳税义务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分支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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