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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14: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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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空头入账”主要影响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成本费用确认。既然是“空白录入”,就必然发生业务往来,即企业的某项资产被“空白”所取代。,那么从税收方面考虑,主要是对费用和所得税...
“空头入账”主要影响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成本费用确认。既然是“空白录入”,就必然发生业务往来,即企业的某项资产被“空白”所取代。 ,那么从税收方面考虑,主要是对费用和所得税的影响。三、与白条有关的主要法律规范: 1、《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不接受不真实、非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报告.负责人报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从事其他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和领取发票。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从对外经营中收取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和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如何记账公司的白皮书
介绍
白皮书不符合规定,公司应及时清除白皮书,请提高警惕!在这里,笔者整理了以下主要涉及到的白皮书入口问题,希望能解开大家的困惑。
1、白条不允许入账
从会计的角度看,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拒收不真实、违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以真实性为第一原则,对凭证的形式没有绝对的限制,也没有明文禁止使用“白条”作为原始凭证。代金券。
从税收的角度看,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税负,保护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必须严禁危害税收征管的“白皮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实体企业都能拿到发票,也不是所有的白单都会对税收征管造成危害。完全禁止白单入账会造成不公平,违反会计真实性原则。
对此,税法也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本年度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允许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计入账金额。试想,如果税法不允许入账,“账面金额”是多少?
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颁布,开辟了“不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不得使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换取合规 外部凭证——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发——有相应材料核实费用真实性——允许扣除” 该税前扣除管理流程尊重事实,宽严相济,为纳税人提供了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进行补救的机会,有效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种情况应该允许记录白皮书。一种是“客观不可能”导致无法开具发票的白皮书,一种是不损害税收征管的白皮书。当然,对于不真实和虚假的白条是绝对不允许入账的。
2.白条应该记账吗?
既然允许白纸入账,那是纳税人入账有利,还是纳税人不入账有利?答案是对账户有利。
第一的首先,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只有通过入账来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才能实现准确的会计核算。
其次,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是因为各种原因。如果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可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计入账金额;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交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企业未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程序。在不同的情况下。补救。这些补救措施都有一个前提,即必须首先考虑它们。也就是说,只有当时入账,以后才有机会补救。
当然,如果当时没有记录,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措施。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后年度符合规定的发票补发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回去可能会涉及很多工作,比如会计和报告数据的调整、亏损结转后的年度弥补、退税申请等,比较麻烦。
最后,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白纸条录入”行为的法律责任基本相同,即“责令改正,可处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上”。本条使用“可以”一词代替“合并”一词,表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所以准确的说,并不是所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业务属实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印发《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公告[2016]78号第十五条规定,对“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的白皮书备案后,只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般的处罚是比较温和的。
3、入账的白纸条的扣款怎么补?
关于这个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34号)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款对不同情况下如何补扣扣除作了详细规定,总结如下:
注:不认为对方从事小额零星业务 其他特殊情况
笔者通过研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白条补扣的基本原则是:“早补不如被动补,不如主动补”比被动补”,即在本年度所得税结算期结束后,最好在最终结算缴付期结束前开具补充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最好被动开具补充发票。这也是对纳税人最有利的补救措施。
4、本年度未进行税前扣除。
以后的年份是否需要额外扣除?
相关政策:企业应在以前年度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且本年度相应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应取得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或遵循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了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相应的支出可以在扣除税前支出发生的当年收回,但收回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七条的“措施”。
对上述规定有几种看法:
观点一:只允许补充扣除,直到发生年度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税年度不改变,扣减额计算扣除项目发生当年。例如:2017年,M公司发生成本8000元,因最终结算未取得发票而增加了税金。 2019年,公司以我有发票,我应该怎么处理税款?根据上述观点:允许扣除,但不能违反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2017年应追溯调整为扣除。
观点二:可选择当年扣除或追溯扣除。原因是,《办法》第十七条表述“可以”,意思是纳税人可以选择补缴,也可以选择当年直接扣除!
作者基本上更喜欢第二种观点。为什么是基本的?因为我觉得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但不够严谨,应该按照重要性的原则来分类。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发生年度收回和扣除;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小的费用,可直接在当年扣除。
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小额费用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不大,如果必须覆盖到扣减发生当年,如果追溯调整后发生年度亏损,则需要结转以弥补以后的年份。可能会导致办理退税、调整纳税申报等很多繁琐的程序性工作。这会影响双方的效率,不符合《办法》“放管服”的起草理念。
5. 未支付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与企业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合理、合理的证明。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实际发生和扣除的各种费用凭证。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真实性”的解释,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所遵循的三个特征之一: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支出有居然发生了。
《办法》出台后,各界名人纷纷解读。其中,对于实际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实际发生=实际支付。认为只有支付或支付相应对价才可称为实际发生,可在税前扣除。我认为这种观点的主要问题是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确立的原则曲解为收入实现的权利和责任发生制原则,支出(费用)实现支付实现制,颠覆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观点二:实际发生≠实际支付。认为“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中的“实际支出”是指“经会计确认的实体经济业务”,“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而是指事实已使用固定资产、已出售商品、已提供劳务、已提供的实际经济业务、已开始租赁期、已占用资金的,应归属于当期成本(损益类别)、期间费用、税金(指计入损益的税金)、损失等;认为只要经济业务实际发生,即使卖方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开具发票,仍可在税前扣除。
从理论上讲,第二种观点是无可辩驳的。但从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与28号公告强调的凭票抵扣的一般原则相违背,有时会导致“凭票抵扣”出现大漏洞,形成了只要“应付账款”挂钩,就不能付票的局面。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现象。
笔者的理解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是指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和支付义务已经发生,而“实际发生的支付”是指支付或支付相应的对价。两者的内涵不同,实际发生≠实际支付,所以我基本支持第二种观点。
笔者还认为,一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不仅必须满足该支出实际发生的前提,还必须具备法律文书的关键条件。 《办法》第二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所得相关的合理支出已实际发生,再按税前扣除的凭证。在上面。” .也就是说,“实际支出”只能确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而法律文件是税前扣除的依据。两者缺一不可。就像出国旅游一样,申请签证是首要条件,但到时候景点就得买票了。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到付款,均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在当期已经收付,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可见,费用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否则将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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