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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09: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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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劳务费用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员工工资。那么是否有企业需要通过员工补偿金账户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如果可以按照员工...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劳务费用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员工工资。那么是否有企业需要通过员工补偿金账户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如果可以按照员工薪酬主体计算,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条、职工工资》第2条的规定,企业是取得职工提供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服务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奖励或补偿,属于职工工资,应通过“处理职工工资”过程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部分,在会计核算中允许通过“应付员工薪酬”这一主体进行计算。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持有或受雇于企业的员工的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规定,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的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应税前扣除为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应税前扣除为工资薪金费用和员工福利费用。
由于企业是将劳务派遣人员的部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在税法中需要作为劳务费用在所得税中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工资部分,允许计入“应付员工薪酬”核算,但在扣除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作为人工费进行扣除,不能税前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为了避免税收差异的调整,在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时,将劳务费用和员工工资全部计入“劳务费用”中进行核算,并在所得税中扣除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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